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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去年買的新房竟是1995年建成

????李先生所購買的是新會區睦洲鎮荷景灣建案。

????房產證上顯示,該房屋竣工時間為1995年。

????李先生向銷售人員了解房屋情況。

日前,南都記者接到市民李先生報料,2017年在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荷景灣建案購買的新房,辦理不動產證時卻發現是1995年竣工的爛尾樓加固後重新出售的房屋,建案銷售人員此前沒有告知這些資訊,李先生懷疑遭遇房屋銷售方欺騙隱瞞,想要討個說法。

對此,荷景灣的開發商江門市新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黎峰表示,該建案在接手之前爛尾很多年,當地人都知道,不存在故意欺騙隱瞞,另外現在房價已經上漲不少,李先生並沒有吃虧,如果不是因為現在公司資金壓力大,願意回購李先生的房。

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則表示,該房屬於現售建案,市民購買的此房已辦理不動產證,目前正供樓。該局提醒買房人應當審慎簽訂合約,在簽訂購房合約之前,要詳細了解項目情況並仔細閱讀合約條款,注意防範潛在的風險和避免爭議。

購買經歷

購入新房做婚房,卻遇加固爛尾樓?

事情經過到底是怎樣?老家湖南的李先生向南都記者詳細講述了購房過程。李先生2009年從北京某大學本科畢業,2010年來到江門,一直在江海區高新區一家民企工作,2017年籌劃結婚,想到要買房做婚房。

“像網上段子所說,離丈母娘之間的距離還差一套房,於是舉全家之力東挪西借,好不容易湊齊了小20萬,想買套房安個家,覺得差不多夠首付了。”李先生說,“於是到處看房,那段時間我跟我媽兩個人經常是徒步加公交,到處找建案看房,面對房價經常望樓興歎,身心俱疲。突然有一天,新會睦洲一個叫荷景灣的建案引起我的興趣。”李先生說主要還是因為價格,在江門市區建案均價普遍都在六七千元甚至更高時,這個建案只要四千多一平方。“不過也再一次證明了‘貪小便宜吃大虧’的真理。”李先生感慨他遇到這樣一樁“悲催”的事。

李先生說,當時在銷售現場,看見氛圍很是火爆,一副供不應求、搶購的場景。“由於是在睦洲鎮上面,周邊都是農田魚塘,空氣還不錯,小區很小,房間是毛坯還挺寬敞,我媽看了就比較滿意,老人家滿意,我想著也就還行,”李先生說,但現場幾乎就沒任何公示,顯示正規的建案資訊,谘詢銷售說是2010年的建案,現在開始銷售,而且明確拒絕使用公積金貸款,這讓李先生心裡有些打鼓。可在銷售們不停地催促、給更多的折扣、承諾首套房有9折的商貸利率的“遊說”下,李先生最終先下了3萬訂金。

“後來又交了首付,公積金貸款不能辦理,9折的商貸利率也沒有。”李先生說,“想著辦理了不動產證,有新房住,這些都算了。”可李先生想不到的是,當他拿到產權登記證,看到證上面的“房屋竣工日期:1995年”。“這簡直是遭晴天霹靂五髒俱焚,1995年竣工,這是什麽概念,距今23年,跟我老婆同歲。”李先生說,他隨即谘詢購買房屋時對接的銷售人員,對方稱對此也一無所知。

“這個工作人員去詢問了解後告訴我,房子確實是1995年建成的,後來接盤的開發商在此爛尾樓基礎上做了加固等處理,然後拿來銷售。他是負責銷售的,這些資訊開發商沒有告知他。”李先生提供的與該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證實了這一點。

“現在不動產證出了,貸款也下來了,生米都煮成了熟飯,該怎麽辦呀。”李先生說,這個房子即使居住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以後要賣的話,市場價值也會大打折扣,所以一直到現在沒有去收樓,想要討個說法。

開發商

房屋驗收合格,不存在欺騙隱瞞

針對李先生提出購房遭遇欺騙,荷景灣開發商江門市新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黎峰向南都記者表示,公司2006年接手這個建案,總共7棟樓一百多套房子,當時建案已經爛尾多年,水電什麽也都沒有接通,土地也沒有確權,以前的公司不存在了,開發商也破產了,重新通過招拍掛,然後又是對房屋補強加固,並經過政府部門驗收合格後,房子品質沒有問題才對外銷售。當地人都知道這是個爛尾樓,不存在故意隱瞞欺騙;其次,當時建案銷售是交給珠海一家代理公司負責,並不是自己公司在銷售;另外,土地使用權限是從2010年到2080年,建案價格已經上漲,李先生購房沒有吃虧,由於銀行收緊房貸,荷景灣建案一直沒有收回成本,公司資金壓力很大,要不然願意回購李先生的房子。

住建部門

買方是否知道房屋情況難判斷

新會區住建局方面表示,收到李先生的投訴,也已經回復他。李先生購買的是現售建案,已辦理不動產證,手續都齊全的,符合交易的條件,至於說當時銷售方有無告知、李先生是否知房屋的情況,這個比較難以判斷。新會住建局提醒買房者,應當審慎簽訂合約,在簽訂購房合約之前,要詳細了解項目情況並仔細閱讀合約條款,注意防範潛在的風險和避免爭議。

對於住建部門和開發商的說法,李先生表示不認同,並表示將繼續找相關部門維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

充分了解房屋情況

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廣東廣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戴紫豪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針對李先生的情況,通常來說,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協商解決。因出賣方在簽訂合約前向購房者出示房產證,告知房屋是2010年竣工的一手房,存在故意隱瞞房屋是1995年建的爛尾樓及經過翻修的事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以欺詐手段與買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購房者可以此為由要求賣方做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以平衡心理上的冤屈和彌補經濟損失。二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以出賣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欺騙購房者,使購房者對房屋的竣工時間及翻修等嚴重影響房屋價值的情況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與出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購房者可以根據《合約法》第五十四條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約。

一、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前,購房者應充分了解房屋情況

如何防範類似的情況發生?從風險防範角度來說,購房者應清楚如下事項:建案或房屋的開發商是誰?出賣方與開發商是什麽關係?建案竣工驗收時間?是新開發建案還是二手盤?房屋產權和手續是否齊全?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或被牽涉其他債務糾紛?購房者對建案或房屋的基本情況,可通過閱讀銷售方相關宣傳資料、通過詢問現場銷售工作人員、向周邊住戶了解、去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等方式了解。此外,購房者還要保留出賣方提供的有關出售房屋的資料。

二、簽訂合約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違約責任

與出售方就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定後,要明確雙方責任,約定違約條款。因違約條款十分重要,如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守約方享有怎樣的權利?在簽訂合約時雙方利益上得到怎樣的補償都要約定清楚,違約金的數量及支付時間也應寫得毫無異議。

對於合約的違約行為,買賣雙方一定要明確其所適用的違約責任,否則合約內容約定得再詳細、再明確都是徒勞。如房屋的基本情況說明、稅費問題、延期付款、延期辦理房證、房屋品質、延期貨房等細節問題或因賣方隱瞞事實而致使合約無法履行等問題,都要事先約定“違約的處理方式”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注意盡量不要全盤接受出售方提供的格式合約中明顯不利於自己的霸王條款。

采寫/攝影:南都記者?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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