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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購房合約要細心 注意四點避免損失

在簽訂建案買賣合約後,開發商和業主雙方都需要嚴格履行合約規定。如果無法履行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條款,從法律上來講,就屬於開發商單方面違約行為。產生違約行為後,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有兩方面:一方面,合約中是不是約定了違約後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有違約責任,就需要根據相應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如果違約導致業主的“價值損失”,對於這個損失,開發商需要去彌補。

市民在買房過程中,需要面對條款眾多的購房合約,通常需要特別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其一,驗收條款,什麽情況下交樓驗收合格,驗收前開發商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和證明?

其二,要關注雙方約定的交樓時間,很多時候開發商會延期貨樓,應該在購房合約中約定延期貨樓的開發商責任,應該賦予業主延期貨樓單方解約權。

其三,對於一些格式條款,如果相關條款對業主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應該在補充條款或者附件中進行一些變更或者另行的補充說明。

其四,對於小區的附屬設施和綠化等應該進行一些合約約定,並且,要詳盡清晰。這樣做,是為了防止開發商將小區的游泳池,公共綠地等出售、轉租,損害業主權益。

市民在購房過程中,與開發商簽訂的合約越細致越好。一般情況下,合約內容應該包括:房屋面積、位置、戶型以及相應配套等,這些內容都應該詳細規定。現在,許多開發商承諾買房送學位,但是,如果這一點沒有寫進合約,最後就容易造成權益受損。如果開發商有諸如買房送學位的承諾,業主一定要督促開發商將這些內容寫進合約裡。

(南方日報)

(南方報業網-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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