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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規:民辦學校登記為營利性時,需重新辦理辦學許可證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芥末堆6月18日訊,近日,福建省政府下發《關於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需重新辦理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手續,同時應按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同時,在用地、收費、稅費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扶持。其中對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最後,《通知》提出,鼓勵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需重新辦理辦學許可

《通知》提出,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辦理分類登記手續,未按期辦理的原則上不得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特殊情況需要轉設的,須經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前,原登記為企業法人的按照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原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或事業部門法人的按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依法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指導下,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資產權屬,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重新辦理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的,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按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繳土地出讓金。對用地大、補繳出讓金確有困難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則,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確保平穩過渡。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需經審批機關批準

針對不同類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通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現有民辦學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下同)直接選擇終止辦學的,或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繼續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後終止辦學的,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補償或獎勵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新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

《通知》提出,自行申請終止辦學的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有序退出;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用地、收費、稅費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扶持

登記為不同類型的民辦學校,《通知》提出在用地、收費、稅費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扶持。

用地政策上,《通知》要求,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該地塊,應給予適當補償,如學校需繼續辦學,應依法依規重新供應土地。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土地出讓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依規供地。

收費政策上,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但不得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其他任何費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中,非營利性民辦本科高校、高職、中職和技工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未轉設的獨立學院和中、小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

稅費優惠政策上,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通知》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用於教學的,免征契稅。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但不得將接受捐贈與招生入學掛鉤。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最後,《通知》提出,各地要重新梳理和完善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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