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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新規!規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

來源|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

編輯|Karry

近日,湖南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歷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將對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同時要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通知》主要從收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規範收費行為和加強監督管理四個方面進行要求:

(1)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通知》指出,民辦教育收費按照價格形成機制實行分類管理,公參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審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以盈利為目的),報同級發改部門備案後執行。其他民辦學校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各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在收費項目上,公參民辦學校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原則上與公辦學校一致。

(2)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通知》強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學校應建立完善收費管理制度,按照發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調整收費標準時應充分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並提前60天向學生及家長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規範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按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管理原則。外校轉入學生的收費標準與轉入學校相應年級收費標準相同。學生在校期間的收費分學期或學年繳納,中小學不得跨學期收費,獨立學院不得跨學年收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

(4)加強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收費監管職責,維護收費秩序。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引導民辦學校誠信規範辦學。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市州發改委、財政局、教育局:

為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歷教育收費管理,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省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民辦教育收費按照價格形成機制實行分類管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公參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審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以盈利為目的),報同級發改部門備案後執行。

其他民辦學校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各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二)公參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獨立學院學歷教育學費標準由省級發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他公參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由其注冊登記的市或縣級發改、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公參民辦學校名單以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布的為準。

二、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公參民辦學校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原則上與公辦學校一致。

(二)制定公參民辦學校學費標準時,應當以辦學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準、市場需求、家長承受能力、財政補助水準、學校可持續發展等因素確定。同時依法履行定價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序。

(三)在制定和調整公參民辦學校學費標準時遵循四個原則:

1、堅持公益性。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公參民辦學校還是純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收費標準與辦學成本基本平衡。公參民辦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應按照辦學成本核定學費標準,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反映民辦中小學教育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

3、定價成本與公辦學校基本平衡。公參民辦學校由於辦學模式的差異,其公共財政投入低於公辦學校,但基本辦學成本可參照公辦學校標準,應通過收費基本覆蓋其合理成本支出,促進學校健康發展。

4、收費標準與當地平均收費水準基本平衡。制定和調整學費要參考本地公參民辦學校平均收費水準,既要給學校發展適度留有空間,又要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性,還要充分考慮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準,防止收費標準調整幅度過大,或調整過於頻繁。

(四)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時,公參民辦學校應提供如下資料:

1、學校的有關情況,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證、經費來源、參與管理的公辦學校名稱及合作方式;

2、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建議方案,包括近三年度收費情況或預計年度收費額和支出情況、擬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依據和理由,對學生及學校的影響;

3、發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學校應建立完善收費管理制度,按照發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調整收費標準時應充分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並提前60天向學生及家長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每學年開學前需將經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的收費標準抄送注冊登記地發改部門。

三、規範收費行為

(一)民辦學校按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管理原則,小學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即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可以按照新生新標準收費,初中、高中、大學分別為一個學段。外校轉入學生的收費標準與轉入學校相應年級收費標準相同。

(二)學生在校期間的收費分學期或學年繳納,中小學不得跨學期收費,獨立學院不得跨學年收費。民辦中小學校需在開學時一次性收取所有費用。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不以盈利為目的),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

(三)學生入學後因故退學、轉學或請假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係的代收費項目外,其他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

(四)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五)民辦學校收費公示制度按《關於印發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9〕97號)執行。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公示牌中需增加學費標準的公示內容。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收費監管職責、維護收費秩序。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引導民辦學校誠信規範辦學。

本文件從2019年秋季開學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在此之前,發改、教育行政部門已經制定2019年秋季學費標準的公參民辦中小學校,應嚴格執行該學費標準。發改、教育行政部門暫未制定的,暫按公參民辦中小學校自行制定並對外發布的學費標準收取,待兩部門制定學費標準後,學校自定標準如有超出,衝減2020年春季學費。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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