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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收費監管!山東發文規範民辦學校收費有關問題

4日,記者從山東省發改委網站獲悉,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山東省發改委員、山東省教育廳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定價形式。非營利性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和非營利性學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民辦高等教育、營利性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營利性學前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發展定位、市場需求、辦學成本等情況自主確定。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規範收費行為。加強收費公示。民辦學校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學校收費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即學校提高收費標準,只限於新入學的學生,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學校降低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都執行降低後的收費標準。

規範退費行為。學生因故退學的,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因外出實習或訪學1個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辦理退宿手續的,學校不得收取住宿費。學生休學、入伍、經批準轉學或提前畢業離校的,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學生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複學後,學生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通知》明確,加強收費監管。加強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各級發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水準的動態監測,適時開展辦學成本調查,有效引導民辦學校收費保持在合理水準。民辦學校應積極配合做好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辦學及账務資料。

加強收費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督指導,對收費標準調整頻繁或者一次調整幅度過大,引起社會強烈反映的,要及時提醒告誡,必要時通過發布學校辦學成本引導收費合理形成;對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或者隻收費不服務等亂收費的,提請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實施失信懲戒。

加強行業監管。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監管作用,對違規收費問題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的學校舉辦者及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通報批評,必要時可減少學校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韓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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