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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收費項目需向社會公示

新京報快訊(記者 黃哲程)今天(11月29日),北京市教委官網發布《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和《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根據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根據新規,民辦學校包括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以及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按照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時,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本市高等學校設定規劃,按照學校設定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由區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此外,法人代表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

一般情況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分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正式設立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教育部門明確,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招生前30天需公示收費項目

營利性民辦學校一次性收取費用的時間跨度按相關規定執行。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當在招生前30天向社會公示。

學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定等方式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同時,學校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也將納入教育督導部門督導範圍。教育、人力社保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品質不合格的學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如果出現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等情況,學校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圖片來源:北京市教委官網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見習編輯 呂銀玲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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