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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股份實控人及其子泄密 友人內幕交易獲利超100萬

  新浪財經訊 2014年,東風股份籌劃收購事項,不料公司實控人及其子卻雙雙泄露內幕資訊給友人,使他們非法獲利超100萬元。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該內幕交易案涉案人員的處罰決定。

  據介紹,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股份)實際控制人為黃炳文及其子黃某佳和黃某鵬,其中,黃某佳任公司董事長。

  2014年3月,黃某佳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兼法務總監鄧某恩等人提出,考慮推動公司向雲印刷轉型,並向公司資訊部經理楊某詢問行業狀況,後安排鄧某恩牽頭了解情況。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了解,鄧某恩向黃某佳建議收購EPRINT不低於10%的股權,黃某佳認可該建議,鄧某恩遂安排與EPRINT對接。7月下旬,交易雙方定於8月9日洽談

  8月9日上午,黃某佳、鄧某恩與EPRINT的佘某基、馮某強等人會談,雙方初步議定:由東風股份收購EPRINT不超16.5%的股份,EPRINT給東風股份在董事會留一個席位。當天午飯後,黃炳文從黃某佳處獲知已談妥。當晚,黃炳文又向鄧某恩詢問東風股份擬收購香港公司名稱和股票代碼。

  8月11日,EPRINT宣布停牌。同日,東風股份董事會審議相關議案。8月12日,東風股份發布停牌公告,稱擬收購EPRINT不超16.5%的股份並將雲印刷列為戰略發展板塊。

  8月11日至12日,“東風股份”累計上漲15.40%,同期上證綜指上漲1.24%,累計偏離14.16%。

  證監會認為,東風股份收購EPRINT部分股權及與EPRINT共同推進雲印刷戰略合作事宜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重大事件,在東風股份發布公告前,相關資訊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於2014年8月9日上午形成,8月12日公開。黃炳文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鍾瓊及其丈夫與黃炳文相識十餘年,黃炳文曾向鍾瓊提供300萬元資金供其長期無息佔用。2014年7月至8月期間,鍾瓊與黃炳文有17次通訊聯繫。2014年8月10日上午9:52,黃炳文向鍾瓊發送內容為“香港主機板代碼01884;股票簡稱:EPRINT集團”的簡訊。

  2014年8月11日,鍾瓊大量買入“東風股份”。當日9:32,“鍾瓊”账戶買入100,000股。9:34,鍾瓊與黃炳文通話1分20秒,隨後,“鍾瓊”账戶於9:44至9:50期間買入102,800股。9:58,二人通話32秒,後“鍾瓊”、“鍾某”账戶於10:01至10:11期間買入111,809股。10:22至12:28期間,二人通話一次,簡訊聯繫三次,後“鍾某”账戶於13:12買入67,000股。13:14,二人再次通話,後“鍾瓊”“鍾某”账戶於13:23至14:42期間買入347,194股。

  當日,“鍾瓊”“鍾某”账戶累計買入“東風股份”728,803股,累計成交金額7,710,337.8元。經計算,兩账戶前述交易账面獲利共計786,020.57元。

  而張磊與黃某鵬系多年好友,二人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且日常聯絡頻繁。2014年8月9日下午二人通話2次,8月11日晚二人再次通話。

  2017年8月11日,張磊買入“東風股份”347,110股,成交金額3,593,000.30元,為2013年5月以來最大單日買入金額。當日,其曾在10分鐘內下單10筆,且當日多次單筆買入金額超過100萬元,買入意願強烈。相應股票賣出後獲利356,107.25元。

  證監會認為,黃炳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資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資訊行為。鍾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張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決定:

  一、對黃炳文處以60萬元罰款;

  二、責令鍾瓊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對其沒收違法所得786,020.57元,並處以786,020.57元罰款。

  三、沒收張磊違法所得356,107.25元,並處以356,107.25元罰款。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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