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潘勇內幕交易天成控股和銀河生物 被罰款七千餘萬元

  新浪財經訊  8月24日,近日,證監會發布了對潘勇利用“黃某國”證券账戶內幕交易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控股)、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生物)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明,潘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公開

  內幕資訊一:天成控股2016年度業績由盈利更正為重大虧損

  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發布2016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2016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由1,00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更正為-9,700萬元。

  天成控股2016年度業績由盈利更正為重大虧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開前系《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2017年4月9日,於2017年4月23日公開。2017年4月9日至22日,王某生持續多次向潘某匯報天成控股2016年年報審計工作情況。潘某為天成控股實際控制人,系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內幕資訊二:銀河生物收購雲南漢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股權

  2017年4月24日,銀河生物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告稱銀河生物擬籌劃對外投資的重大事項,該事項涉及收購某致力於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專業化生物科技公司股權。

  銀河生物收購雲南漢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開前系《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2017年3月初,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此次收購事項的整個談判過程及最終決策,唐某林均向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做了匯報。潘某為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系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潘勇利用“黃某國”證券账戶內幕交易“天成控股”“銀河生物”

  1、潘勇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潘某聯絡接觸頻繁

  潘勇為“天成控股”和“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之弟,同時也是上述兩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銀河天成集團股東。2017年4月10日至18日,潘勇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潘某在北京見面,並於4月10日、4月15日有兩次通話聯繫。上述期間內,二人聯絡接觸頻繁。

  2、“黃某國”證券账戶交易情況

  “黃某國”證券账戶於2015年12月24日開立於東方證券蘇州西環路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388****37和深圳股東账戶0192****35。

  2017年4月17日至19日,“黃某國”账戶連續三天集中賣出“天成控股”475.8萬股,將所持“天成控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727.76萬元。4月17日至20日,該账戶在賣出“天成控股”後集中買入“銀河生物”,累計買入408.07萬股,買入金額4,716.41萬元。5月17日至18日,銀河生物收購事項的內幕資訊公開後,該账戶將買入的408.07萬股“銀河生物”全部賣出,賣出金額4,752.64萬元。扣除交易稅費後,“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避損14,694,373.02元,買入“銀河生物”實際獲利238,933.27元,账戶內幕交易行為合計獲利14,933,306.29元。

  3、“黃某國”證券账戶對應的三方存管農業銀行账戶,資金部分來自潘勇向黃某國借用資金,部分為潘勇借用账戶交易股票盈利款。

  4、账戶實際操作情況

  “黃某國”證券账戶為潘勇向黃某國借用账戶,账戶實際控制人為潘勇,交易由潘勇決策,其安排某證券營業部理財顧問潘某虎操作下單。潘某虎下單主要使用其辦公電腦,偶爾也在黃某國公司使用其公司電腦下單。上述账戶交易IP地址歸屬地為蘇州,與潘某虎工作地點一致。“黃某國”账戶交易部分MAC地址與潘某虎辦公電腦一致。

  5、潘勇交易“天成控股”“銀河生物”行為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並買入“銀河生物”的時間點與潘勇和潘某的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

  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30日,“黃某國”账戶頻繁買賣“天成控股”,每日交易股數從100股到上百萬股不等,日均持有240萬股左右的底倉。2017年4月17日至19日,該账戶連續三天集中全部賣出所持“天成控股”475.8萬股,賣出金額4,727.76萬元,平均每日賣出股數和賣出金額分別較先前放大了17倍和14倍,顯示其賣出“天成控股”的意願堅決。

  2016年7月27日至11月15日,“黃某國”账戶多次買賣“銀河生物”,每日交易股數由100股到數十萬股不等。2016年11月15日,“黃某國”账戶將持有的“銀河生物”清倉後,直至2017年4月16日再未交易“銀河生物”。2017年4月17日至20日,“黃某國”账戶在賣出“天成控股”後全倉買入“銀河生物”408.07萬股,買入金額4,716.41萬元,平均每日買入股數和買入金額分別較先前放大了13倍和9倍,顯示其買入“銀河生物”的意願強烈。

  以上事實,有天成控股公告、銀河生物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黃某國”證券账戶資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銀行账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潘勇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三、潘勇及其代理人申辯

  潘勇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上及提交的《申辯意見書》、聽證會後提交的《關於潘勇不構成內幕交易的代理意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1、內幕資訊形成日的認定有誤,“天成控股”重大虧損資訊的形成日應為2017年4月21日,即瑞華所審議通過天成控股2016年度審計報告並通知天成控股之日;“銀河生物”收購事項的形成日應為2017年4月22日,即銀河生物與漢麻集團敲定收購細節之日。

  2、涉案的“黃某國”账戶,系潘勇與黃某國共同管理的“特殊”理財形式的账戶,雙方均可操控。

  3、涉案账戶賣出“天成控股”,買入“銀河生物”,依據的是市場行情和獨立判斷,而非內幕資訊。

  4、潘勇未獲悉涉案內幕資訊。

  一是潘勇與天成控股、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是親兄弟,歷來有電話聯繫,並非只在敏感期內有電話聯繫,雙方在敏感期內的聯絡有正當性,不能據此推斷潘勇獲悉內幕資訊;

  二是潘某虎在2017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4日分別給潘勇打了電話,若認為潘勇在4月10日與潘某電話聯繫後即獲悉內幕資訊,那麽潘勇應當立即安排潘某虎賣出股票,但潘某虎在4月17日才開始集中賣出,此時交易潘勇遭受重大損失,這足以證明潘勇未獲悉內幕資訊;

  三是2017年3月22日瑞華所已通知天成控股,對西儀股份的投資收益不能計入2016年年報,天成控股由盈利轉虧損已成定局,若潘勇獲悉內幕資訊,何必坐視“天成控股”繼續下跌,一個月後才賣出,這也證明潘勇未獲悉內幕資訊。

  綜上,潘勇認為其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請求免除對其的處罰。

  四、證監會不予采納潘勇的申辯理由

  經覆核,證監會認為:

  1、證監會對內幕資訊形成日的認定無誤。

  第二,涉案“黃某國”账戶由潘勇實際控制使用。

  第三,涉案“黃某國”账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賣出“天成控股”的決策人是潘勇,同時潘勇買入“銀河生物”的解釋不合理。

  綜上,潘勇的申辯理由均不能成立,證監會不予采納。

  五、沒收潘勇違法所得 並處以74,666,531.45元罰款

  證監會認為,潘勇作為天成控股、銀河生物的大股東銀河天成集團的股東,連續利用兩條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認為決定:沒收潘勇違法所得14,933,306.29元,並處以74,666,531.45元罰款。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