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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愛英19.2萬元罰沒款沒繳 證監會公示其為老賴

  新浪財經訊 證監會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賴”,46人名單向社會公示。根據信用中國的數據顯示,王愛英被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根據證監會〔2018〕21號處罰決定顯示,王愛英因內幕交易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48,221.75元,並處以144,665.25元的罰款。

  附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愛英)

  〔2018〕21號

  當事人:王愛英,女,1974年11月出生,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王愛英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當事人的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愛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5年3月初,瀚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豐資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證券)並購部執行總經理孫某華探討威海怡和專用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董事長趙某光持有的其他資產未來可能的資本運作方式。

  2015年4月,趙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後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資本運作事宜向趙某光進行了匯報。

  2015年6月9日,王某勝將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權轉讓予任某國(赤峰黃金員工)。本次轉讓後,威海怡和的股權結構如下:王某勝持股比例為34%,羅某順持股比例為17%,王某武持股比例為16%,仲某霞持股比例為13%,趙某光持股比例為10.71%、任某國持股比例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與孫某華會面,商議趙某光所持赤峰黃金、威海怡和等股權資產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趙某光安排赤峰黃金董事會秘書周某兵前往威海與王某勝商談趙某光受讓王某勝所持20%威海怡和股權事宜,確定王某勝將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權轉讓給趙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趙某光討論威海怡和資本運作的一系列問題。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孫某華探討發布威海怡和尋求被上市公司並購的資訊,武某祥向趙某光匯報威海怡和通過被收購方式上市應關注的主要問題。

  2015年6月30日,趙某光和武某祥商議威海怡和資本運作的三種方案,第一是將威海怡和裝入赤峰黃金,第二是將威海怡和裝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單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

  2015年7月1日,趙某光安排赤峰黃金財務總監趙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趙某光、武某祥、孫某華商議確定了威海怡和運作上市三種方式同步並行推動的原則,武某祥、孫某華傾向於通過IPO或上交所戰略新興板方式上市,趙某光傾向於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孫某華根據趙某光的要求,組織業務團隊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收購方案建議》,7月9日,孫某華將該檔案發送給武某祥,武某祥隨後將方案提交給趙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證券的孫某華、劉某、吳某等人到威海怡和盡職調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長)配合孫某華團隊準備盡職調查材料,尋找募投項目,孫某華積極推動威海怡和登陸戰略新興板。

  2015年8月25日,孫某華赴上海證券交易所溝通戰略新興板相關政策後,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戰略新興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孫某華同武某祥溝通後得知赤峰黃金可能收購威海怡和的事項,安排劉某做好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100%股權的準備。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孫某華團隊正式啟動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股權項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開市時,赤峰黃金臨時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黃金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以現金方式收購威海怡和股權,並公告稱因籌劃與收購資產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趙某、周某兵同中泰證券樊某東、孫某華、劉某等開會討論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的具體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項目其他中介機構進場工作,赤峰黃金繼續停牌,定期發布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黃金公告《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等相關檔案,公司擬以8.1億元現金方式購買威海怡和100%的股權。根據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審計報告、標的公司2014年年度審計報告及交易金額,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黃金資產總額149,188.74萬元,威海怡和資產總額81,000萬元,威海怡和的資產總額佔赤峰黃金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黃金公告的赤峰黃金向王某勝等人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權事項,因威海怡和的資產總額佔赤峰黃金2014年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不晚於2015年6月30日,公開於2015年12月15日。趙某系赤峰黃金董事、財務總監,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王愛英內幕交易“赤峰黃金”的事實

  (一)“王愛英”證券账戶開立情況

  “王愛英”普通證券账戶,2012年11月14日開立於湘財證券北京北四環東路營業部,2014年9月22日開立信用账戶。

  (二)王愛英控制使用“王愛英”證券账戶

  1. 王愛英稱“账戶開立後至今一直是我在使用,沒有將账戶交給別人使用過”。

  2. 王愛英配偶詢問筆錄稱“她(指王愛英)的證券账戶由她自己負責操作”。

  3. 账戶資金來源於趙某,系夫妻共同財產。

  (三)王愛英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的關係

  王愛英與趙某系夫妻關係。

  (四)王愛英交易“赤峰黃金”的情況

  王愛英控制使用本人證券账戶,於2015年7月15日買入“赤峰黃金”成交51,075股,成交金額667,550.25元;7月27日買入成交35,800股,成交金額500,478.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該账戶所持“赤峰黃金”尚未賣出,盈利48,221.75元。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王愛英將該账戶原先持有的股票全部賣出,清倉後買入“赤峰黃金”,買入意願十分強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交易記錄、通話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愛英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趙某系夫妻關係,內幕資訊公開前,王愛英將其本人账戶清倉後單一買入“赤峰黃金”,買入意願強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1.內幕資訊形成時間應為2015年8月29日。2.買入“赤峰黃金”是響應證監會救市號召和赤峰黃金的公告。3.當事人買入“赤峰黃金”前,趙某並不知悉內幕資訊,不存在從趙某處獲取內幕資訊。4.買入“赤峰黃金”交易行為不異常。一是從歷史交易情況看,並非首次單一買入某隻股票。二是因股市風險逐步加大,2014年底開始至2015年7月陸續從股市撤出資金轉入銀行账戶。三是在自己能承受的風險範圍內,使用的是投資盈利買入“赤峰黃金”。四是基於對國家救市政策的信心以及自己對黃金價格走勢和赤峰黃金投資價值的判斷,買入“赤峰黃金”。五是,信用账戶降杠杆和清倉表明了一個普通投資者在股市異常波動時的風險意識和專業水準,普通账戶買入“赤峰黃金”是對證監會救市政策號召的響應。5.請求免於行政處罰。

  經覆核,我會認為,第一,趙某光為赤峰黃金的實際控制人,自2015年6月起,趙某光成為威海怡和的實際控制人,為兩家公司的重要決策人員。2015年6月30日,趙某光和武某祥商議了擬將威海怡和裝入赤峰黃金的運作模式等,結合趙某光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該事項為影響內幕資訊形成的動議,應認定此時為內幕資訊的形成之時。第二,我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鼓勵增持的對象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事人不符合《通知》中對增持人員身份的要求,不具有可豁免身份。同時,當事人稱自己作為散戶投資者能夠盈利的理由系一直響應國家號召,說明當事人對國家發布的各項政策具備較強的分析和解讀能力,故當事人看到《通知》後,應能知曉自己不符合增持人身份要求。如果當事人真以救市為目的,完全可以根據《通知》的要求,依法由趙某進行增持。因此對其救市的說法不予采信。第三,趙某系赤峰黃金財務總監、董事,為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2015年7月1日根據董事長趙某光的安排,其前往威海怡和進行調研,期間威海怡和財務總監羅某順詢問其“赤峰黃金有沒有可能收購威海怡和”,趙某作為赤峰黃金財務總監,結合其工作職責、調研安排及羅某順的詢問,其應當知悉了趙某光正在研究推進赤峰黃金收購威海怡和事宜。至於趙某申辯認為赤峰黃金沒有可能收購威海怡和的判斷,不能阻卻其知曉董事長的收購意圖。第四,當事人稱基於黃金價格走勢和股票走勢的判斷,認為在股票市場下跌時期,黃金具有很好的保值增值作用,黃金類股票有更好的抗風險能力,故買入“赤峰黃金”。而2015年7月10日,當事人卻賣出了持有的“中國黃金”12,100股,其交易行為與其說法明顯矛盾。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清倉、單一買入更說明當事人獲取並利用了內幕資訊。第五,當事人不具有《行政處罰法》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形,結合當事人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我會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過罰相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責令王愛英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王愛英違法所得48,221.75元,並處以144,665.25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4月3日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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