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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麗內幕交易路暢科技股票 遭深圳證監局罰款20萬元

  新浪財經訊 4月20日消息,金麗涉嫌內幕交易深圳市路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暢科技)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對此,深圳證監局對金麗處以罰款20萬元。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金麗,女,1975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興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金麗涉嫌內幕交易深圳市路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暢科技)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不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金麗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12月,經弘毅投資產業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夥)經理王某征和路暢科技保薦代表人潘某林居中介紹,路暢科技董事會秘書蔣某財獲悉廣東好幫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好幫手)決定轉讓全資子公司江西好幫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好幫手)股權,並已通過王某征詢問過幾家上市公司是否有收購意願,遂建議王某征到深圳面談。

  2016年12月21日,王某征受邀到路暢科技總部座談,向蔣某財介紹了江西好幫手的基本情況。此次會面後,蔣某財向路暢科技總經理張某濤作了匯報,王某征則向廣東好幫手推薦了路暢科技。

  2017年1月4日,蔣某財與江西好幫手總經理甘某煌在廣州佛山三水區廣東好幫手所在地會談,進一步向其了解江西好幫手的經營狀況、業務規模等。

  2017年1月15日,張某濤、蔣某財與廣東好幫手實際控制人盧某光、董事會秘書王偉在深圳市寶安機場的凱越嘉軒酒店西餐廳會談,雙方就合作事宜進行進一步溝通協商,基本達成合作意向。

  2017年2月9日,張某濤、蔣某財與廣東好幫手董事長盧某紅、監事會主席陳某甘分別代表雙方簽署了交易意向協定及保密協定。當天下午,路暢科技向深交所進行了報備並申請停牌。

  2017年2月10日,路暢科技發布停牌公告稱,路暢科技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及的標的為車載智能終端相關公司。

  2017年4月7日,路暢科技發布《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複牌的公告》稱,本次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手方為廣東好幫手,標的資產為廣東好幫手全資子公司江西好幫手,並稱因與交易對手就交易核心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決定終止此次重組事項。

  路暢科技2016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為6.63億元,雙方協商的交易對價在12至15億元之間,上述收購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相關資訊在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4月7日。王偉通過參與並購事項,知悉了有關資訊,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金麗交易“路暢科技”情況

  金麗與王偉系十多年的同事,2017年2月9日上午8時4分,金麗與王偉進行了1次通話聯繫,上午10時許至收盤,金麗通過手機操作“金麗”證券账戶分多筆累計買入“路暢科技”8.37萬股,買入清算金額411.50萬元。2017年4月7日,該账戶賣出“路暢科技”5.51萬股,賣出清算金額為250.34萬元;2017年4月11日,該账戶賣出“路暢科技”2.86萬股,賣出清算金額108.35萬元,至此,該账戶持有的“路暢科技”全部賣出,賣出清算金額合計358.69萬元。經計算,“金麗”證券账戶在上述期間交易“路暢科技”合計虧損52.46萬元(含傭金等費用)。金麗在與王偉聯絡後即首次並全倉買入“路暢科技”,其交易“路暢科技”時點與其和王偉聯絡以及內幕資訊變化關鍵時點高度吻合,交易量急劇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王偉在詢問筆錄中承認,其在通話中告訴金麗自己當天必須完成路暢科技和廣東好幫手的並購事項,泄露了內幕資訊。金麗亦在詢問筆錄中承認與王偉通訊聯繫時獲取了該內幕資訊。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涉案證券账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金麗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偉通訊聯絡,獲取了相關內幕資訊,之後即首次並全倉買入“路暢科技”,交易行為明顯與歷史交易習慣不同,但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公開的時間高度吻合。金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鑒於金麗能夠主動配合調查,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金麗處以罰款2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深圳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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