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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證券朱康軍內幕交易超華科技 遭證監局罰款60萬

  新浪財經訊 4月23日消息,安信證券朱康軍內幕交易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華科技)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由此,廣東證監局對朱康軍處以6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朱康軍,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朱康軍內幕交易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華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朱康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5年8月15日,超華科技發布關於對深圳市貝爾信智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爾信)投資的公告,擬以自有資金1.8億元對貝爾信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佔貝爾信20%股權。如貝爾信2015年實際淨利潤達到6,000萬元或未達到承諾利潤但控股股東完成業績補償義務後,各方可進一步協商收購貝爾信剩餘股份的事宜。

  2015年10月,超華科技副總裁、董秘范某聯繫安信證券朱某,告知其超華科技可能有個再融資項目,詢問其有無意向。朱某將該項目介紹給本公司的張某慧。10月29日,安信證券張某慧、趙某等人到超華科技深圳辦公室拜訪了超華科技董事長梁某某和范某,爭取承攬該項目,並了解到超華科技本次擬收購標的為貝爾信。

  2015年11月9日,范某給貝爾信董秘孫某某、趙某等人發郵件,通知公司再融資項目的啟動會議於11月16日舉行。11月16日,超華科技、貝爾信、安信證券等部門人員在超華科技深圳辦公室召開會議,啟動超華科技再融資收購貝爾信全部股權項目。隨後,安信證券人員進場工作。

  收購事項辦理過程中,超華科技、貝爾信更換了主辦券商。2015年11月20日,安信證券現場人員從超華科技撤場。2016年1月15日上午,廣州證券張某芳等人在超華科技深圳辦公室,向梁某某、范某等就印製電路板(PCB)行業和超華科技發展情況等進行分析介紹。1月18日,超華科技梁某某、范某與貝爾信董事長、總經理鄭某某及孫某某等在超華科技深圳辦公室召開會議,廣州證券王某某、張某芳等人參加。

  2016年1月27日中午,超華科技臨時停牌。廣州證券人員進場工作。1月28日,超華科技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停牌期間將積極推動在智慧城市領域進行項目收購。5月27日,超華科技複牌。

  綜上,超華科技擬收購貝爾信80%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構成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價格敏感期為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27日,梁某某為內幕資訊知情人,不晚於2015年10月29日知悉內幕資訊。 

  二、朱康軍內幕交易“超華科技”情況

  (一)账戶交易情況

  “王某某”證券账戶於2016年1月26日開立。2016年1月27日,“王某某”账戶買入“超華科技”股票2,677,799股,成交金額22,980,146.92元。

  “齊某某”證券账戶於2014年8月21日開立。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21日,“齊某某”账戶買入“超華科技”股票7,752,876股,成交金額86,570,516.23元。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月20日,賣出“超華科技”股票4,054,176股,成交金額42,019,419.71元。

  經計算,截至2017年8月,上述账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的“超華科技”股票已清空,共計虧損2,925,070.87元。

  (二)账戶交易決策及實際操作人情況

  朱康軍實際控制使用“王某某”、“齊某某”账戶,並決策交易“超華科技”股票。“王某某”账戶是朱康軍借用的配資账戶,齊某某是朱康軍嶽母。

  (三)账戶資金情況

  “王某某”账戶對應對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账戶資金主要來源於王某良轉账存入的3,000萬元和朱康軍利用祝某某账戶轉账存入的800萬元。王某良與王某某是叔侄關係,其將資金連同“王某某”账戶交予盧某某,再由盧某某交予朱康軍使用,王某良收取固定利息。

  “齊某某”账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账戶資金主要往來方為朱康軍妻子李某某,其中2014年9月10日轉账存入65萬元,2014年10月8日轉账存入2,595萬元。

  (四)當事人聯絡、接觸情況  

  朱康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梁某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有23次電話聯繫。梁某某稱,朱康軍因交易“超華科技”股票虧損,所以通過一個朋友聯繫上他,向其了解公司情況,通話就是閑聊。朱康軍稱其從朋友那裡得到了梁某某的電話,就主動電話聯繫了梁某某,但沒有見過面,通話主要是閑聊,並想通過梁某某認識一些人,在“超華科技”股價跌了的時候曾打電話問過梁某某為什麽股價老是跌。

  (五)交易動機及特徵

  朱康軍稱,其使用“齊某某”账戶在2015年9月份買入“超華科技”股票,當時看到“超華科技”跌了很多,就想買點做個短線,到了12月份的時候發現漲的厲害,就開始大量買入,買入後股價開始跌,股市又熔斷,跌的很厲害,到2016年1月份的時候,就通過“王某某”的账戶補倉買入。

  朱康軍控制使用“齊某某”、“王某某”账戶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間,持續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交易金額、股數明顯放大。“王某某”账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開立,次日即集中資金放量買入“超華科技”股票。朱康軍使用相關账戶交易“超華科技”股票的時點與超華科技籌劃收購貝爾信剩餘股權事項資訊形成、變化過程較為吻合。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銀行及證券账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超華科技擬收購貝爾信80%股權事項的相關資訊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價格敏感期為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27日。朱康軍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梁某某頻繁聯絡,使用相關账戶集中交易“超華科技”股票,交易金額巨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朱康軍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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