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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濤內幕資訊公開前買鴻利智匯 深圳證監局罰30萬

  新浪財經訊 4月19日消息,何洪濤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買入“鴻利智匯”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對此,深圳證監局對何洪濤處以3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何洪濤,女,1964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何洪濤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不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何洪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關於內幕資訊

  2014年以來,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利智匯或公司)開始考慮開展汽車LED燈智能化項目,並在2015年對外披露了車聯網發展計劃,2016年初設立規模約8億元的車聯網並購基金,對外尋找收購標的。

  2016年4、5月份,中間人向鴻利智匯董事會秘書鄧某鐵推薦了深圳市速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易網絡)。在中間人協調下,5月初鴻利智匯李某平、鄧某鐵與速易網絡的李某丹、楊某在速易網絡辦公室進行第一次會見,雙方就主營業務及經營等情況進行介紹,了解雙方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5月11日,鄧某鐵向會計師鞏某春表示,想要了解速易網絡的財務狀況,12日,經李某丹同意,鞏某春帶2名會計師到速易網絡進行摸底。

  5月16日,鄧某鐵參照速易網絡曾與其他公司談判的交易方案初稿,起草了並購方案,經李某平同意後,當日下午把並購方案發給承辦律師,律師據此起草了《重組意向書》,並於當日20:07通過郵件發回給鄧某鐵。17日,鄧某鐵將《重組意向書》發至楊某指定郵箱,並電話告知,楊某表示收到。

  2016年6月份,應鴻利智匯邀請,李某丹、楊某峰、楊某及中間人前來鴻利智匯廣州總部回訪,參觀了公司的體驗廳,了解了鴻利智匯的業務經營情況。6月17日,張某、鞏某春前往鴻利智匯參加公司增發的中介答謝會,見了李某平並溝通了公司的情況。

  6月22日,李某平向李某丹劃轉500萬誠意金。7月1日,雙方正式談判,包括鴻利智匯擬發行股價定價的選擇、現金支付比例及進度、股票解鎖進度、核心管理層任職期限等內容。

  7月22日,鴻利智匯李某平與速易網絡李某丹簽訂《重組意向書》,召開重大資產重組中介協調會,確定了獨立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並向深交所報備及申請停牌。7月25日,鴻利智匯開市即停牌。9月29日,鴻利智匯發布《關於簽署重組框架協定的公告》,稱公司擬收購速易網絡100%的股權,交易對價預估值為9億元。

  根據鴻利智匯上述公告,其收購速易網絡100%股權的交易對價為9億元,佔鴻利智匯2015年度經審計淨資產10.79億元的83.41%。鴻利智匯收購速易網絡100%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張某作為本案並購重組事項審計機構負責人和簽字會計師,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其不晚於2016年6月17日知悉內幕資訊。

  二、涉案账戶相關情況

  (一)涉案證券账戶交易情況

  “程某更”證券账戶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華三路證券營業部,2016年6月20日、22日,該账戶相繼轉入資金後,於21日、22日、24日分批全倉買入“鴻利智匯”股票18.91萬股,買入金額279.12萬元。截至2017年9月27日,該账戶賣出持有的“鴻利智匯”股票,虧損519,760.71元。

  (二)涉案账戶操作情況及交易特徵

  經查,“程某更”證券账戶涉案交易實際由何洪濤決策並下單操作,何洪濤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張某系夫妻關係。“程某更”證券账戶此前未交易過“鴻利智匯”股票,且近年來未有全倉買入單隻股票的情況,本次何洪濤通過“程某更”證券账戶積極全倉買入“鴻利智匯”股票的行為與內幕資訊的形成發展過程及張某知悉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账戶交易記錄、資金流水、重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何洪濤上述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買入“鴻利智匯”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何洪濤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深圳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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