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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廊坊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民辦教育以提高教育品質為核心任務,注重機制創新,突出內涵建設,形成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學歷教育到非學歷教育,層次類型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發展局面,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我市專門印發了《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建立完善民辦教育管理制度,優化民辦教育管理方式,為全市民辦教育高品質、健康、和諧、穩定發展創設更加良好的環境。近日,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科科長王開榮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對《實施意見》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問:民辦學校實行怎樣的管理制度?

答:民辦學校按照非營利性、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學校的辦學,不得抽逃挪作他用。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對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已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後,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現有民辦學校須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實現分類管理。

問:怎樣選擇民辦學校的性質?

答: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營利性民辦學校由舉辦者自主確定,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得再轉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可以轉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問:民辦學校的硬體設施標準是什麼?

答:《實施意見》要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執行。同時,明確規定,為確保民辦學校持續、穩定發展,新建全日製民辦學校(民辦幼稚園除外)應擁有自有土地和校舍。

問:民辦學校若停止辦學應怎樣履行手續?

答: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繼續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其財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

問:在財政方面民辦學校會得到怎樣的支持?

答: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國家資助政策。各級政府要因地製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建立健全政府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標準和程式,制定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各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成立相應的基金會。同時,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 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

問:在稅收方面民辦學校是否享有優惠政策?

答: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稚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對其取得的幼兒保教保育和學歷教育勞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其用於教育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民辦培訓機構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民辦學校憑藉《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工商執照),即可直接辦理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價格的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待遇。

問:民辦學校用地實施怎樣的政策?

答:民辦學校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政策,按照公益事業用地有關規定以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以出讓方式供給土地;只有民辦學校舉辦者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定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民辦學校新建、擴建用地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問:關於民辦學校的收費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答:我市將逐步落實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中等及其以下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依據辦學成本、辦學水準、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政府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問:民辦學校在自主招生方面是否有限制?

答:我市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升水準、辦出特色。大力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社會聲譽好、教學品質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全日製中小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定障礙。

問:民辦學校的教職工享有怎樣的待遇?

答: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科研資助、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合理設定教師工資待遇,落實教師帶薪休假制度。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問:我市對民辦學校內部管理結構有何規定?

答: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據章程和制度進行治理。建立董事會 (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決策、校長負責、民主管理和多元監督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應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民辦學校校長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積極推行監事會制度,成立由黨組織長官班子成員及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監事會,發揮其對學校管理和辦學活動的監督作用。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問:民辦學校應當實行怎樣的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答: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建帳,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對於清查結果,非營利性學校要向社會公布,營利性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執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簿。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加強財務監管。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問:民辦學校應實行什麼辦學標準?

答: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辦學標準,加大辦學投入力度,不斷完善辦學條件。嚴格按照審批機構核定的辦學規模,控制招生規模和在校生人數。全面真實地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嚴禁進行虛假招生宣傳,招生簡章和廣告要報教育主管機構備案。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政策,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超標準、超範圍收費。開展學歷教育的各類民辦學校要按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和學歷證書發放工作。

問:民辦學校怎樣維護校園安全?

答: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切實做好校園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演練。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問:民辦學校的辦學定位是什麼?

答:積極引導民辦學校遵循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注重內涵建設,提高辦學品質。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小學化」現象。支持和引導中小學校特色發展、錯位發展。中等職業學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養應用技術型人才。

問:我市怎樣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

答:各地要堅持公辦學校教師和民辦學校教師一體規劃、一體培養、一體建設。鼓勵各地建立從公辦學校選派優秀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幫扶制度,以及民辦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到公辦學校跟崗學習鍛煉等制度,幫助民辦學校儘快提升管理和教學水準。重視加強民辦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民辦學校教師師德素養。指導民辦學校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重視青年教師培養,加大教師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教師業務能力和水準。

問:怎樣幫助民辦學校培育優質教育資源?

答:各地要加大對依法規範辦學的優秀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促進學校全面提升教學品質。支持建設一批民辦教育品牌學校,著力培養一批知名民辦教育家。支持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加強跨地區交流和國際交流,在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等方面與同類高水準學校開展實質性合作。

問:政府將怎樣管理民辦學校?

答:各級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圍繞「放管服」改革,適應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積極轉變職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管理服務水準。依據省統一安排部署,進一步清理規範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監管事項,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許可時限,規範許可行為,按照簡政放權要求,對民辦學校變更事項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推動民辦學校行政許可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問:教育局將怎樣監管民辦學校辦學?

答: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民辦學校管理工作。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加強教育教學品質評估。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強化年檢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處罰和獎勵的重要依據。建立民辦教育管理資訊查詢公示系統,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實行「黑白名單」管理制度,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實施民辦學校資訊公開制度,督促和指導民辦學校及時主動向社會發布收費項目標準、財務管理、辦學條件等重要資訊,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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