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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方舟:關於“抄襲門”之我見

本期話題

是挪用還是剽竊?

顏培大 /本期策劃

【編者按】 日前,由於比利時藝術家Christian Silvain對中國藝術家葉永青長期、大規模抄襲其作品的指控,讓剽竊、抄襲再一次進入大眾視野。提到剽竊和抄襲,人們往往都會表示憤慨,但在藝術界,因為藝術情感、藝術語言、表現形式等藝術本體的特殊性,讓剽竊、抄襲、移植、挪用、借鑒始終沒有形成清晰的標準和界限,這也使得剽竊者、抄襲者有恃無恐,常用借鑒、挪用的借口對剽竊事實展開百般辯解,結果反而使得被抄襲者感到無力、無助。那麽中國當代藝術經過了三十年的發展,今天是否可以給挪用和剽竊予以準確的定義了呢?挪用究竟有哪些基本的理念和規則?本期時評,特邀請相關專家對此展開討論。

本期導讀

請不要把抄襲說成“挪用”

朱其

關於“抄襲門”之我見

賈方舟

關於“抄襲門”之我見

?賈方舟

1.現、當代藝術在中國起步很晚,作為起步階段向西方藝術學習、借鑒、模仿屬正常現象。關於這方面的批評,從85新潮開始就一直沒有間斷過,因此這樣的批評也屬於正常現象。

2.“抄襲”不同於“模仿”,更不等同於“挪用”。模仿是將喜歡的作品作為參照,吸收其中的某些元素,屬借鑒範疇,是學習必經的過程,也是藝術不成熟的表現;抄襲是原樣照搬別人作品的圖式結構,隻做局部和細節的變更,是將他人的創造成果據為己有,是侵權行為;“挪用”雖然在法律上與“抄襲”難以劃清界限,但作為一種後現代手法,在藝術領域視為正常,不存在倫理問題。

3.依照上述觀點判斷,葉永青先生被指認的那些作品,應視為抄襲。它的後果不只需要他個人承擔,由於他在當代藝術中的地位和影響力,也為中國的當代藝術蒙羞,為正面評論過他的批評家蒙羞,為在評選中投過他讚成票的評委蒙羞。為此,他應該深刻反省。

圖片來源:抄襲的藝術

4.葉永青的《大招貼》是在上世紀90年出爐的,當時網絡還沒有普及,谘詢落後。批評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據這些作品本身所做出的判斷、以及由作品涉及到作者的評論並沒有錯。不能因“抄襲門”的出現而否定這些評論。因為“抄襲”和“被抄襲”的作品不是“贗品”和“真跡”的關係,不存在是否“看走眼”的問題。

5.由於個別人的“抄襲”從而否定中國當代藝術更是無稽之談。歷史將會證明,“中國當代藝術”無疑是最能夠代表當代中國的藝術;中國當代藝術家中的佼佼者,無疑代表著這個時代中國藝術所達到的高度和水準。不管那些非當代的“大師們”的作品價格炒到多高,也不管他們的作品是獲了金獎還是“進了羅浮宮”,都將隨著時代的前行灰飛煙滅。

6.希望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借機發泄對中國當代藝術不滿的人可以親眼看到他們今天的判斷有多可笑。

(本欄目文章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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