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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抽打學生不對,但處罰也別“抽打”老師

近日,五蓮縣第二中學一名班主任因體罰學生被所在學校和當地教體局處理。此事引起輿論關注,也引發了不同意見的爭論,而焦點則在於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懲戒權。

根據五蓮二中的處理決定和五蓮縣教體局的情況通報,三名逃課學生被叫回,之後在門廳內被班主任“用課本抽打”。五蓮二中認為此事造成不良影響,對當事教師做出停職,賠禮道歉,取消評優樹先資格,黨內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此後不久,五蓮縣教體局做出追加處理,扣發當事教師一年獎勵性績效工資,責成五蓮二中新學年不再與該教師簽訂聘用合約,將該教師納入五蓮縣信用信息評價系統“黑名單”。

很多人包括相當多的學生家長,認為老師體罰學生天經地義,希望老師對學生“該打打該罰罰”。也有不少人讚同學校和五蓮縣教體局的處理意見,認為老師體罰學生觸犯了師德紅線,不能縱容。爭論雙方之所以僵持不下,原因在於對教師懲戒權的認識缺少共識。

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涉及學校和教師的矛盾糾紛,堅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由此可見,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但是,教師如何行使教育懲戒權,體罰是不是行使教育懲戒權的一種方式,目前仍有很多爭議。任何權利都應該有清晰的邊界,如果邊界都是模糊不清的,權利就無法落到實處。教育懲戒權也是如此。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不能成為懲戒的方式,這個看法應該得到越來越多的理解和支持。《意見》明確提出“完善人格”是工作目標之一,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顯然無助於完善學生人格。

確實,有很多曾經遭受體罰的人最終並沒有形成畸形人格,但是不能據此認定體罰無害。我們更應該看到學生時代的體罰給很多人帶來的嚴重心理創傷。河南欒川一名男子路遇當年老師,不僅沒有噓寒問暖,反而破口大罵,連扇耳光,自述原因只在於20年前上學時曾被老師毆打。此案在昨日判決,同樣引起關注。這個案例應該並非個例,它是“棍棒之下出孝子,教鞭之下出高徒”的惡果。

無論教育懲戒權最終如何體現,教師行使該項權利應該以是否有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為標準。無論是肢體暴力,還是語言暴力,其實都是老師在以懲戒之名宣泄自己不理性不健康的情緒,對未成年的人造成的傷害難以估量。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前提。老師隨意體罰學生的現象應該引起廣泛重視。學生報復、家長投訴都不是根治體罰的應有方式,唯有加快制定實施細則才能從根本解決。

就五蓮二中這個事件而言,學校和教體局處理當事教師的理由是充分的。但是,在尚無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的“空白期”,也可以對當事教師從寬處理。老師應該對學生多一分愛心,主管部門也應該對老師多一分理解。無論出於怎樣的初衷,無論對誰,以“殺雞駭猴”的方式處理都是另一種“抽打”。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評論員 沙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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