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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將頒布,解決老師“不敢管”問題

新京報快訊(記者 馮琪)8月1日,在教育部召開的關於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的新聞通氣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會上回應教師懲戒權問題時表示,細則的內容主要包括懲戒實施範圍、程度、形式等。當前正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將盡力加快細則的研製和頒布。

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簡稱“26號文件”),首次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26號文件發布後,教師懲戒權問題引起廣泛討論和關注。

新京報曾報導,山東五蓮一老師因用課本抽打兩名逃課學生被學校及當地教育部門重罰。該教師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師德考核不及格。之後,五蓮縣教體局下發文件追加處罰,責成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該教師,並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這引發了公眾對處罰強度是否合理以及教師懲戒權邊界的討論。

就在7月28日,五蓮縣政府再次發布通報稱,7月23日教體局已撤銷追加處理決定。這一時間節點恰在26號文件下發後。

呂玉剛表示,“教師懲戒權”的制定主要解決兩方面問題。

一是當前一些學校和老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放任的管理現象,這沒有完全履行教師的職責。按照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承擔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也就是說,教師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

二是要解決不善管、不當管的問題,一些教師對學生的懲戒也有過度的地方,例如體罰、言論不當等,這也需要一些規範。有規範後,教師可以放心地、有效地實施,也有個尺度,家長也有個評判,免得家校之間出現一些矛盾。“總體原則,還是出於對學生關心、愛護,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別是行為習慣,讓學生從小打好基礎。”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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