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教師體罰要管,我們應該怎樣細化規則

山東省五蓮縣一教師因體罰學生被處罰,是否處罰過重,引發熱議。昨天,五蓮縣政府網站發布修正對教師處罰的消息,“7月23日教體局已撤銷追加處理決定。根據涉事老師個人意願,已將其從原學校調往五蓮一中。目前,當事雙方已協商達成和解。”

學生犯了錯,教師有權懲戒,但體罰學生,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法》也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這次教師因體罰學生被罰卻引起質疑。一是相關處理決定將教師的行為描述為“用課本抽打”,二是教體局追加處理決定包括責成學校不再與其簽訂聘用合約、將其納入縣信用系統“黑名單”。質疑者認為,按常理推斷,如果僅是用課本抽打,一般不會打得很重,而且起因是學生逃課,還私自到操場玩耍,教師主要目的是懲戒;對其施以不再續聘、拉入“黑名單”的重罰,有處罰過重之嫌。此外,在學校已作出處罰決定的情況下,教體局為何時隔兩月追加處罰,也讓人疑惑。

如今,五蓮縣教體局詳細解釋了處罰修正過程,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相關事實。比如,根據教體局調查,涉事教師其實不只是“用課本抽打”,還有高跟鞋踢踹、扇耳光和辱罵等行為,其中一名學生事後至醫院檢查,被診斷為“頭部外傷反應、軟組織損傷”。相關處理決定的表述是“出於維護師道尊嚴”,不料引起誤解。在學校作出處理意見後,學生家長不滿意,教體局進一步調查後決定追加處理。

這樣看來,涉事教師的行為確實明顯超出合理懲戒的範疇,對學生造成了傷害,對其體罰行為作出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也有事實依據。問題是怎麽罰。什麽程度的行為記過,什麽程度的行為開除,需要進一步細化規則,而不能完全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自由裁量”。像五蓮縣教體局追加的“拉黑”處理,就十分讓人“迷惑”——體罰與“信用”有何關係?信用評價並不是“萬能鑰匙”。又如,一些地方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規則中,多有對情節嚴重者加重處罰的規定,但怎樣算“情節嚴重”呢?

近期,對教師“教育懲戒權”有很多討論,其中,明確細則是一項共識。對教師體罰的處理,也應如此。對於引起輿論關注的事件,自然要厘清事實、修正不妥當的處理方式,而從長遠來看,若能進一步明晰處理標準,不僅更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也能讓教師行為邊界更加明確,讓教師與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