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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的尺度在哪兒?教育部將制定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

記者 | 黎文婕

學生在課堂上不遵守紀律,甚至是欺凌同學,老師能否進行懲戒?該如何進行懲戒?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提出了教師懲戒權的問題。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2019年7月9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按照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承擔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但是由於過去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規定不是很嚴密、不是很規範甚至缺失,也影響了教師正確地行使教育懲戒權。”

“現在社會上也有一種現象,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孩子也不夠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從有利於學生全面健康成長出發,幫助孩子從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顆扣子,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對教師懲戒權頒布細則進行規範和明確。”呂玉剛稱。

華中師范大學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任靜對界面新聞表示,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基於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依法對學生的失范行為予以否定性的評價,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其合范行為產生和鞏固的一中教育權力,是維持教育教學活動政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重要力量。

“但在實際的教育管理中,有的教師懲戒過度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利,有的教師卻談懲戒色變,放棄行使自己的懲戒權。面對教師懲戒權行使的兩難困境,亟需保證教師懲戒權的科學行使。”任靜稱。

目前,我國關於教師懲戒權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在教師的義務方面,《教師法》則規定,教師要履行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在現有法律中,有關教師懲戒權的描述十分零散、不夠清晰,教師懲戒權並沒有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被明確地提出。同時,也沒有明確懲戒的細則,從而對教師的懲戒行為加以限制。”在任靜看來,制定具體的操作性標準,明確懲戒的原則、手段和程序等刻不容緩。

這次發布的《意見》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同時,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涉及學校和教師的矛盾糾紛,堅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呂玉剛介紹,教育部將按照《意見》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規範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同時,我國還將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

事實上,在此之前,廣東、青島等多地已開始探索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其中,2017年2月,青島市頒布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明確,“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則於2019年4月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也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提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19年,率先提出“教師懲戒權”概念的青島市仍未頒布關於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教師行使管教權依然存在重重難題和顧慮。據媒體報導,青島此項立法嘗試一年多後,當地教師在實踐中依然對“適當懲戒”心有疑慮,敢於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界面新聞注意到,近年來,多起教師懲罰學生引發的糾紛將“教師懲戒權”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教師懲戒權缺失和濫用現象並生,各界爭議不斷。

不久之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男子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在洛陽市欒川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該事件發生於2018年7月底,打人者是33歲的男子常某,其自稱是20年前在欒川縣實驗中學上學時,遭遇該老師的體罰,一直懷恨在心,對其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心理陰影,所以才動手打人。該事件的一大爭議焦點就是,當年老師的行為究竟是正常懲戒還是體罰。

可以看到,教師該如何行使懲戒權,采取罰站等懲戒方式是否恰當等仍是目前困擾絕大多數教師的主要問題,教師懲戒的邊界在哪裡亟待政策層面作出界定。

“教師在懲戒學生過程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如何區分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河南師范大學教育法律與政策研究所所長劉冬梅表示。

劉冬梅通過抽取河南17個行政區的903名中小學教師調查發現,只有39.5%的教師表示能準確區分懲戒與體罰,“現實中教師對學生的違規行為,大部分不能在校規中找到相應的懲戒措施,目前也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所以教師對何種情形下行使何種懲戒方式感到困惑,對懲戒的程度也難以把握。”

對此,劉冬梅認為,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需要注意三大前提,“一是不妨礙公共利益;二是不妨礙學生利益;三是不妨礙教學秩序。”

“從制度層面來講,我國中小學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國家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學校則要有健全的學校規製。”劉冬梅建議,應結合我國學校教育實際,盡快頒布教師懲戒權方面的專門法規,明確規定我國教師懲戒權的適用條件,教師懲戒權的行使方式、教師懲戒的程序等。

“還要規定教師懲戒中的學生權利救濟、外在監督等內容,為教師懲戒的順利行使,提供專門的法律保障,應探索建立教育懲戒實施細則,使教育懲戒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適應性。”劉冬梅稱。

任靜則認為,教師懲戒權的實施主體是教師,懲戒教育能否取得成效,關鍵還是看教師是否具有正確的懲戒管及在教育管理活動中如何行使其懲戒權。因此,她建議教師應提高自身法律素養,牢記懲戒的教育性目的,“在懲罰學生時,教師應使其直視自己所犯的錯誤,引導其改正而不是一味折磨學生的肉體和精神,為了懲罰而懲罰。”

“但另一方面,教師也要勇於管教行為失范的學生,不能躲在賞識教育呼聲的背後,而應明確懲戒過程本身也是教育的過程。”任靜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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