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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貨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約

案情簡介

鍾某與和記黃埔簽訂《建案買賣合約》,其中《建案買賣合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2年9月30日前將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建案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不超過180日,自合約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約繼續履行;若出賣人逾期超過180日未能將建案交付買受人,則買受人有權自第181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出賣人的方式單方解除買賣合約;若出賣人未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約之日起15日內收到買受人發出的解除合約書面通知,視為買受人放棄解除合約的權利及認可逾期貨房的現狀,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約並等待出賣人最終交付使用該建案。截止2014年,鍾某才接收到房屋,且房屋周圍環境、綠化、土地使用權期限等與合約約定不符。2015年、鍾某以開發商逾期貨房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約、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開發商返還原告購房款及利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九十七條

【引用案例】

鍾林彤與和記黃埔地產(長春)有限公司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

案號:(2015)長民一初字第67號

【律師建議】

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建案買賣合約時,對於合約內容一定要詳細謹慎的閱讀,對於約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內容更是要慎之又慎。必要時,建議委託律師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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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來源於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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