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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層高與合約不符,要賠償嗎?

案情簡介】

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第三條約定:對房屋的層高進行了特別約定:買受人所購買的建案層高為*米,局部層高(包括但不限於衛生間、廚房、陽台)會有降板,部分頂層單元會有挑高建築形式,買受人不得以層高誤差為由拒絕辦理收房交接手續。

交房時,買房人到現場測量,發現所購房屋的實際層高不足*米,認為開發商存在違約,遂與其其進行交涉,雙方因分歧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進而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與違約金。

爭議焦點

房屋層高不足,開發商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存在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律師建議】

購房人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除了關注房屋的面積是否與合約約定面積相符外,房屋的層高是否符合也是應終要關注的關鍵。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案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因我國法律對於層高問題無具體規定,故針對此問題,有法院以此法條做為審判依據)

(本文內容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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