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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管再加碼:去通道控地產

王添漫,鄭利鵬

房地產信託“刹車”的監管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

用益信託公布數據顯示,7月份共有63家信託公司參與集合信託產品發行,共發行1632款集合產品,較上月環比減少20.31%。7月份的房地產信託下挫或被認為是信託規模收縮之始。

另一方面,新一輪監管舉措亦在醞釀。近日,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信託監管處室(遼寧、廣西、海南、寧夏除外)下發《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半年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9〕64號)即“64號文”,積極推進下半年信託行業的監管工作。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上述“64號文”延續了此前發布政策的主旋律,再次強調“去通道、控地產的目標不變,力度不減”。除此之外,內容還涉及遏製信託規模無序擴張,強調優化信託結構,加快行業轉型等。

業內人士認為,2018年資管新規落地至今,其後頒布的一系列文件,大都以資管新規作為指導性原則,圍繞新規做推進。“64號文”只是對之前嚴監管的一種延續。

去通道力度不減

雖然原文未見公布,但“64號文”堅持去通道目標不變,力度不減。

據了解,“64號文”嚴禁轄內信託機構繼續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為各類委託方監管套利、隱匿風險提供便利的信託通道業務。加大存量信託通道業務壓縮力度,原則上到期必須清算,不得展期或續作。鼓勵轄內信託機構與信託通道業務委託方溝通協商,爭取提前結束清算。

記者注意到,針對通道業務的監管政策由來已久。2017年末頒布的55號文要求規範銀信通道業務,2018年4月資管新規正式頒布抑製通道業務,到2018年8月17日,銀保監會信託監督管理部發布《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 》,支持信託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對於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嚴厲打擊。

中國信託業協會在《2018年度中國信託業發展評析》中分析,2018年,信託業在“去通道”的監管壓力下加快了轉型步伐,並在資金來源調整方面取得了看得見的成績:集合信託佔比上升,單一信託佔比下降,管理財產信託佔比較為穩定。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4季度末,集合資金信託規模為9.11兆元,佔比為40.12%,同比上升2.38個百分點;單一信託規模為9.84兆元,佔比為43.33%,同比下降2.4個百分點。

在上述背景下,“64號文”再提“去通道”的原因何在?

用益信託研究員喻智認為,信託業務要降規模必須有相應的接續資金,但是從信託業的轉型情況來看,接續沒有那麽順利,創新業務的進展也沒有那麽快。待產品自然到期的去通道過程是比較緩慢的,監管希望能通過多次施壓,逐步並在合理期限內實現去通道的目標。

“小部分通道業務還是會存在的,因為目前通道從資金端上有限制,信託規模會縮小很多。從信託制度來看,主要還是限制銀行理財資金這一方面,例如投向消費金融的通道業務還是可以做的。”喻智進一步表示。

13家信託罰沒超2000萬元

種種跡象顯示,信託業務的監管工作在疊層過渡。

2018年4月,資管新規正式落地,新規堅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原則,要求信託行業打破剛兌、限制杠杆、去通道、嚴禁資金池、消除多層嵌套。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信託整改的平穩過渡,同時明確新規過渡期至2020年底。

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受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影響,截至2018年4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受託資產減少到22.70兆元,比2017年4季度末下降了13.50%。2018年4個季度的信託資產規模分別減少6322.35億元、13446.17億元、11292.33億元和4379.47億元。

今年5月,“23號文”重點規範房地產信託業務,提出“向‘四證’不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資質不達標、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提供融資,或通過股權投資+股東借款、股權投資+債權認購劣後、應收账款、特定資產收益權等方式變相提供融資”。

自5月末“23號文”頒布,到7月初多家信託公司收到銀監窗口指導,要求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房地產信託監管持續趨嚴。8月7日,最新頒布的“64號文”堅持“去通道、控地產”的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同時要求信託公司加快轉型,優化信託業務結構,加強房地產信託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

監管趨嚴的同時,罰單數量明顯增多。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2019年信託業的監管處罰涉及13家信託公司,開出19張罰單,罰沒金額合計超過2000萬元,遠超去年同期水準。其中,出現4張百萬級罰單,華潤深國投信託更是被罰逾600萬元。

“罰單數量的增加,尤其是近期罰單的數量增加,可以明顯看出來兩個特徵:處罰的範圍在變廣,力度也在增強。”上海律師協會信託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馮加慶認為,“以前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現在對於國有、民營控股的信託公司,或者銀監會直屬、地方銀監局監管的信託公司取消了特別的處罰區分,處罰內容包括罰款、沒收財產、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一些監管措施。”

馮加慶指出,這反映出“強監管、嚴控風險”的監管思路,督促信託公司作為非銀行的金融企業,找準自身定位,回歸業務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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