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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4年信託收到60余張罰單 轉型受託服務須強化風險管控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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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徐天曉

編輯 | 劉睿智

金融監管的環境從金融機構收到的監管罰單上也可以得到體現。

從信託公司的情況來看,相對於2015年和2016年,過去兩年收到的行政處罰明顯增多,如何在發展的同時確保不發生合規風險,正變得越來越重要。

因業務違規而生的罰單增多

有信託研究機構根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從2015年至2018年間,信託公司累計收到銀保監系統開出的罰單62張。其中2015年有7張,2016年有9張,2017年達到23張,2018年23張,另外,2017年和2018年還有6張對從業人員的警告處罰。2018年,還有4家信託公司收到5張來自人民銀行的罰單。

《證券日報》曾多次跟蹤信託公司罰單,梳理信託公司業務合規的高危區。此前記者統計最近三年存在處罰記錄的信託公司已多達33家,行業佔比近半。以信託公司部分創新業務申請所要求的“三年內未受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標準來看,部分信託公司的創新業務申請會因曾收到罰單而受影響。

對60余張罰單進行梳理後發現,處罰事由主要涉及業務違規、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內控制度等,其中業務違規是最主要的被罰事由,並呈現增多趨勢。

具體來看,業務違規主要是信託業務開展中出現違規,例如,信託資金投向方面,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違規接受承諾函、向不合規房地產項目貸款等;交易結構設計方面,杠杆比例違規、單一融資方集中度、受託人為唯一受益人等;資金池方面,非標資金池清理不到位、新增非標資產入池;信託財產管理方面,違規推介信託計劃、貸後管理不到位等。

此外,發生業務違規時,除了信託公司被處罰外,還會涉及到相關從業人員被處罰。例如,2017年有一家信託公司的2名員工被處罰,2018年有一家公司的4名員工被處罰。

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主要涉及到信託財產管理不審慎、事前盡調和授信不盡職、內部控制不到位、未穿透識別投資者和底層資產等,此外,還涉及到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向土地收儲中心放貸不審慎等。

如果將2017和2018年數據對比前兩年看,信託公司因為法人治理等內部治理方面受到處罰有所下降,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等違規行為依然存在,但也有所下降。

這表明之前的罰單起到了警示作用,信託公司主動規範程序性管理事項,未來這種趨勢會更明顯。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因為違反反洗錢和征信相關規定,信託公司受到處罰呈現增加趨勢:來自人民銀行的5張罰單中,除了上文提到1單涉及數據統計外,還有2單涉及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1單涉及違反反洗錢制度,1單違反征信管理規定。

罰單金額普遍較小

綜合2017和2018兩年情況看,一共有31家信託公司受到銀保監監管系統的處罰,其中4家公司連續兩年收到處罰。這也再次表明,信託公司一定要謹慎、合規經營,否則一年內被多次處罰或連續兩年受到處罰也並非不可能。

不過相對於銀行,信託公司收到的罰單金額普遍較小。

從處罰金額看,2017年罰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僅有1單,是上海銀監局由於信託公司內控制度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具的200萬元的罰單,50萬元到100萬元之間的罰單有7張;除此之外的15張均不足50萬元且以20萬元為主。2018年金額超過100萬元的罰單也是只有1張,不過金額達到610萬元,來自深圳銀監局;50萬元到100萬元之間的罰單有8張;不足50萬元的14張罰單中以30萬元的處罰為主。

隨著《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的發布,信託行業將向真正的受託服務轉型,這對信託公司的內控制度、業務人員專業能力、項目流程管理、風險管控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練好內功才可以更好地應對資管行業的激烈競爭,也才能夠更有底氣打破剛性兌付,真正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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