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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龍實業內幕交易案罰沒近千萬 董事長球友精準獲利

  新浪財經訊 6月12日,上海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就吳永根內幕交易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股票案做出處罰,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247.47萬元,並處以罰款742.42萬元,罰沒總金額達到989.89萬元。據悉,吳永根是界龍實業董事長費屹立的高爾夫球友。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詳情:

  當事人:吳永根,男,1961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吳永根內幕交易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要求,我局舉行聽證,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吳永根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   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一)界龍實業擬非公開發行股票收購伊諾爾相關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5年6、7月,界龍實業第一大股東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董事長、界龍實業實際控制人費某德得知李某芬想要轉讓其實際持有的上海伊諾爾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伊諾爾防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伊諾爾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諾爾)股權的事項,隨後請上海市印刷行業協會秘書長傅某代為聯繫。

  2015年11月,李某芬聯繫費某德,稱願意和界龍實業商談股權轉讓事項。之後雙方進行了初步接觸。

  2016年1月6日,伊諾爾方李某芬、李某華、楊某同界龍實業方費某德、界龍實業董事長費某立、時任董事會秘書樓某良、時任財務負責人薛某及海通證券顧某、張某慧在界龍實業會面,各方就受讓價格初步達成一致,並確定由界龍實業聘請中介機構對伊諾爾進行盡職調查。

  2016年2月,界龍實業聘請的海通證券等中介機構開始對伊諾爾開展盡職調查。2016年3月初,盡職調查結束,界龍實業同伊諾爾方開始就具體的交易價格和條款進行談判,雙方最終就交易價格及相應的盈利承諾達成一致。

  2016年3月21日收盤後,界龍實業申請停牌。2016年3月26日,界龍實業發布《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等多個公告,披露了界龍實業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收購伊諾爾的預案。

  界龍實業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收購伊諾爾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於2016年1月6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3月26日。費某立作為界龍實業董事長,是內幕資訊所涉收購事項的主要決策者、推動者,全程參與收購事項,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於2016年1月6日。

  (二)界龍實業2015年利潤分配方案相關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5年下半年,費某德及費某立產生了高送轉的想法。至2016年2月,費某立、費某德與時任界龍實業董事會秘書樓某良商定2015年年報利潤分配時做高送轉。做出該決定後,由費某立作為一個議案向董事會提出。界龍實業於2016年3月24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2016年3月26日,界龍實業發布《關於董事會審議高送轉的公告》,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包括擬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20元(含稅),同時擬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在內的《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界龍實業上述高送轉利潤分配方案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於2016年2月28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3月26日。費某立動議、提案並審議通過了該利潤分配方案,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於2016年2月28日。

  二、吳永根內幕交易“界龍實業”股票的事實

  (一)“吳永根”證券账戶的基本情況

  “吳永根”證券账戶於2015年9月25日開立於上海證券九亭營業部。

  (二)吳永根控制本人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的情況

  2016年3月18日,吳永根控制本人證券账戶共買入成交“界龍實業”股票444,300股,成交金額10,621,473元。“界龍實業”股票複牌後,“吳永根”證券账戶於2016年3月28日將444,3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3,115,736元,盈利2,474,738.30元。

  “吳永根”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的資金來源及去向均為吳永根控制的公司,收益和虧損由吳永根承擔。

  (三)內幕資訊公開前吳永根同內幕資訊知情人費某立的聯絡接觸情況

  吳永根同費某立為高爾夫球友。內幕資訊公開前,吳永根同費某立通訊聯絡頻繁。“吳永根”證券账戶買入“界龍實業”股票前的3月11日和15日,吳永根與費某立有多次簡訊和通話聯繫。

  (四)“吳永根”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存在明顯異常

  “吳永根”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的時間和吳永根同內幕資訊知情人費某立聯絡接觸的時間、內幕資訊的公開時間高度吻合。2016年3月18日之前,“吳永根”證券账戶從未交易過“界龍實業”股票,買入“界龍實業”股票為開戶以來單日買入金額最大的股票,買入金額較之前交易的其他股票明顯放大。“吳永根”證券账戶買入“界龍實業”股票的資金來源於2016年3月18日當天早晨基金贖回所得,當天一開盤,“吳永根”證券账戶就用基金贖回的資金連續委託買入“界龍實業”股票,全天沒有買入其他股票,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吳永根”證券账戶資料、銀行账戶資料、涉案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涉案人員電腦設備資訊、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吳永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吳永根及其代理人在聽證過程中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當事人名下所有账戶均是委託他人代為決策並操作交易,其中本案涉及的證券账戶是委託朱某進行操作,“界龍實業”股票的選定、買入、賣出交易均為朱某實際操作。第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自內幕資訊知情人費某立處獲取了內幕資訊,雙方的聯繫並不頻繁。當事人與費某立之間於2016年3月11日和15日的簡訊和通話聯繫實際上是相約打高爾夫球。第三,交易“界龍實業”股票行為是基於合理投資原因,並不異常。第四,當事人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且其一直積極配合調查,“沒一罰三”的處罰過重。

  經覆核,我局認為,第一,吳永根控制本人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是綜合多項客觀和主觀證據作出的認定,對當事人關於涉案證券账戶由朱某獨立決策並實際操作的說法難以采信。第二,吳永根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費某立內幕資訊公開前聯繫頻繁,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綜合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第三,“吳永根”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行為明顯異常:一是“吳永根”證券账戶交易“界龍實業”股票的時間和吳永根同內幕資訊知情人費某立聯絡接觸的時間、內幕資訊的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二是2016年3月18日之前,“吳永根”證券账戶從未交易過“界龍實業”股票。2016年1月1日至3月17日期間,該證券账戶交易量較小且以淨賣出為主。但3月18日當天一早,“吳永根”證券账戶將貨幣基金贖回後連續委託買入“界龍實業”股票。從當天開盤後9點32分開始分筆大額買入“界龍實業”股票,直至10點26分達到滿倉,交易有明顯的迫切性。三是“吳永根”證券账戶3月18日全天沒有買入其他股票,且“界龍實業”股票為該證券账戶開戶以來滿倉買入金額最大的股票,買入金額較之前交易的其他股票明顯放大。吳永根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否定其交易的異常性。第四,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所作的綜合判斷。對本案當事人的處罰金額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幅度範圍內。吳永根不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形。綜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吳永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吳永根違法所得2,474,738.30元,並處以罰款7,424,214.9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傳真:021-50121041)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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