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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藥控股內幕交易人虧損 普華製藥老總黃林青恐泄密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7日訊 中國證監會今日公布的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顯示,黑龍江證監局對劉亞內幕交易“吉藥控股”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吉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藥控股”,300108.SZ)擬收購長春普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華製藥”)的事項屬於內幕信息。黃某青作為普華製藥總經理,實際參加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全過程,屬於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黃某青與劉亞是同學關係,平時聯繫較多。2018年6月11日11時4分即“吉藥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黃某青與劉亞存在溝通聯繫。2018年6月11日14時51分,劉亞從工商銀行轉入30萬元資金到證券账戶,並分三筆累計淨買入“吉藥控股”2.05萬股,淨買入金額16.13萬元。2019年3月6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4.45萬元,獲利-1.59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黃某青為長春普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黃林青。

劉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劉亞處以3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部門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劉亞)〔2019〕1號

當事人:劉亞,男,1966年3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亞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5月24日,黃某青和楊某請盧某幫助為長春普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華製藥)尋找買家,盧某向黃某青推薦了吉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藥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藥控股副總經理王某恆請盧某幫忙找項目。盧某向王某恆推薦了普華製藥。2018年5月30日,黃某青與吉藥控股董事長孫某見面,就相關情況進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藥控股、普華製藥雙方簽署了意向協議。2018年6月12日,吉藥控股發布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吉藥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發布的擬收購普華製藥的事項,符合內幕信息構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開性,在公布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5月30日,公開於2018年6月12日。

黃某青作為普華製藥總經理,實際參加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全過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四十一條規定,黃某青屬於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劉亞內幕交易“吉藥控股”

(一)劉亞與黃某青聯絡情況

黃某青與劉亞是同學關係,平時聯繫較多。2018年6月11日11時4分即“吉藥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黃某青與劉亞存在溝通聯繫。

(二)账戶基本情況

“劉亞”账戶開立於2015年4月27日,現託管於華泰證券徐州青年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账號666xxxxxx725,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账戶A845xxx036和一個深圳股東账戶016xxxx560。

(三)账戶資金劃轉及账戶控制情況

“劉亞”股東账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账戶為工商銀行6222xxxxxxxxxxx5617。2018年6月11日轉入工商銀行三方存管账戶30萬元,並轉入證券账戶。2018年6月11日轉入證券账戶的30萬元資金,分三筆累計淨買入“吉藥控股”20,500股,淨買入金額161,331.42元。

“劉亞”账戶由劉亞本人實際控制並使用。2018年6月11日,買入“吉藥控股”是通過手機上網委託下單,下單的手機號碼為139xxxxx789,是劉亞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

(四)劉亞交易“吉藥控股”情況

2018年6月11日11時4分即“吉藥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黃某青與劉亞存在溝通聯繫。2018年6月11日14時51分,劉亞從工商銀行轉入30萬元資金到證券账戶,並分三筆累計淨買入“吉藥控股”20,500股,淨買入金額161,331.42元。2019年3月6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44,549.09元,獲利-15,859.83元。“劉亞”账戶在2018年6月11日突擊轉入證券账戶30萬元資金,當日買入“吉藥控股”,由劉亞本人通過手機委託下單,交易時點與黃某青和劉亞之間的電話聯繫高度匹配,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账戶資料、證券账戶交易流水、銀行账戶資料、涉案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當事人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亞處以30,000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黑龍江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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