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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紅箭子公司三年利潤不準 大華會計師所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張文榮、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6號顯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兵紅箭”)2014-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機構,張文榮、馬玉婧作為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在對中兵紅箭2015年度收入事項的審計執業中,存在應收账款函證發函程序不規範、對應收账款函證未回函客戶未實施充分的替代審計程序、實施收入截止性測試程序時樣本選取方法不當等問題;在對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應收账款壞账準備的審計執業中,未能充分執行審計方案的應收账款账齡覆核審計程序,以致未發現中兵紅箭虛增利潤的情形,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文榮、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查,根據中兵紅箭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關於對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及12月7日披露的《關於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專項說明的審核報告》(大華核字〔2018〕005157 號),中兵紅箭全資子公司中南鑽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鑽石”)2014年至2016年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核算銷售收入、銷售退回和應收账款壞账準備,導致公司合並財務報表2014、2015年分別虛增利潤93.7萬元、2730.89萬元;2016年度虛減利潤555.99萬元。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兵紅箭2014-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機構,張文榮、馬玉婧作為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在對中兵紅箭2015年度收入事項的審計執業中,存在應收账款函證發函程序不規範、對應收账款函證未回函客戶未實施充分的替代審計程序、實施收入截止性測試程序時樣本選取方法不當等問題;在對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應收账款壞账準備的審計執業中,未能充分執行審計方案的應收账款账齡覆核審計程序,以致未發現中兵紅箭虛增利潤的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文榮、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部門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账戶餘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部門有關資料核對;

(三)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四)詢證函經被審計部門蓋章後,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五)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六)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並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選取樣本項目,以使總體中的每個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三)隻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部門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張文榮、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6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文榮、馬玉婧:

根據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兵紅箭”)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關於對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及12月7日披露的《關於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專項說明的審核報告》(大華核字〔2018〕005157 號),中兵紅箭全資子公司中南鑽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鑽石”)2014年至2016年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核算銷售收入、銷售退回和應收账款壞账準備,導致公司合並財務報表2014、2015年分別虛增利潤93.7萬元、2730.89萬元;2016年度虛減利潤555.99萬元。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兵紅箭2014-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機構,張文榮、馬玉婧作為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在對中兵紅箭2015年度收入事項的審計執業中,存在應收账款函證發函程序不規範、對應收账款函證未回函客戶未實施充分的替代審計程序、實施收入截止性測試程序時樣本選取方法不當等問題;在對中兵紅箭2014-2015年度應收账款壞账準備的審計執業中,未能充分執行審計方案的應收账款账齡覆核審計程序,以致未發現中兵紅箭虛增利潤的情形。

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文榮、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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