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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所出具虛假記載審計報告 證監會罰沒190萬元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因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審計報告行為被立案調查,經查,立信所在對*ST國藥2012年、2013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

*ST國藥在2012年財務報表中虛假記載與上海公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公合實業)等客戶鋼材貿易業務收入約4115.20萬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83.66%;在2013年財務報表中虛假記載與公合實業鋼材貿易業務收入約1.03億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92.49%。

立信所審計人員在風險評估、收入和關聯方審計方面存在明顯程式缺失,未勤勉盡責,導致未能發現*ST國藥2012年、2013年收入虛假的事實,也未能發現*ST國藥與公合實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事實。

立信所在審計中還存在的其他不足,包括2012年財務報表審計時,風險評估遺漏相關資訊。審計工作底稿中描述資本性投資時,遺漏“鄂欣實業”;描述主要子公司和聯營企業時,遺漏“鄂欣實業”;2012年及2013年財務報表審計時,將鄂欣實業審計風險評估過程描述為“我們通過與客戶的溝通和電影行業特點進行風險評估”,與鄂欣實業從事鋼材貿易行業的情況明顯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規定。

立信所在對*ST國藥2012年度、201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含有虛假內容的審計報告。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周錚文、陶奇。

綜上,立信所和簽字注冊會計師周錚文、陶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證監會決定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的罰款,共計罰沒190萬元;對周錚文、陶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證券日報網 左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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