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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頻現違規 中喜被警示大信被監管約談

  新浪財經訊 繼中喜中審眾環等受到行政處罰之後,又有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被監管約談。近日,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萬方全、周仲東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蘇州昌信農貸2014年、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風險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控制測試程式執行不到位和底稿編制內容存在與實際不符的問題。

  詳情如下: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萬方全、周仲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蘇州市滄浪區昌信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信農貸)2014年、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信審字〔2015〕第15-00001號、大信審字〔2016〕第16-00001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執行風險評估程式時,未對公司違反行業財務制度規定,採用大量現金、本票等非常規結算方式結算信貸業務的情形保持合理懷疑,未對現金結算信貸業務的潛在風險保持執業謹慎的態度,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式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部門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發出函證環節,未針對發函對象大部分為個人的情況設計並實施有效程式對發函保持有效的控制,亦未關注發函清單中被詢證者地址與你們在控制測試底稿中獲取的借款人個人住所資訊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控制測試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執行貸款業務循環控制測試時,未發現獲取的貸款人申請材料資訊存在前後矛盾以及公司部分貸款審批業務內控執行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四、底稿編制內容存在與實際不符

  你們在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時,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內容,未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底稿記錄的被詢問公司高管人員姓名、部門名稱等均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注冊會計師萬方全、周仲東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18年8月6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8年8月3日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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