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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老鼠倉舊案披露:交易1.9億賺308萬,獲刑2年

近日,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判決書披露了一樁基金經理“老鼠倉”趨同交易96隻股票,交易1.9億餘元、非法獲利307.72萬元的刑事案件。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桂志強,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於安徽省桐城縣,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滬上某外資公募基金國內權益投資部上投摩根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

2016年6月23日,桂志強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取保候審。

從時間線索上看,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桂志強擔任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該公司批準其在2012年5月後可對行業輪動基金部分證券組合投資自行做出投資決策。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桂志強擔任該基金公司民生需求證券基金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桂志強利用擔任該基金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利用對該基金账戶5000萬元以內證券投資具有決策權及對所有投資信息具有知情權的職務便利,獲取該基金账戶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執行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與其妻曹某1共同使用實際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個證券账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96隻,趨同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1.9億餘元(以下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非法獲利307.72萬元。

警察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證明:2016年6月23日,桂志強主動向警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雖然桂志強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其當庭辯稱,由於對法律規定不了解,誤認為其行為只是一般違規行為,而非犯罪行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桂志強身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桂志強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偵查機關查封了桂志強名下房產,審理期間,桂志強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共計50萬元,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綜合桂志強的犯罪情節以及上述從寬處罰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桂志強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即307.72萬元。

操縱市場、老鼠倉等是資本市場存在已久的毒瘤,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近年來,證監會對於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始終處於高壓態勢,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介紹,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在此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操縱市場案件的涉案金額普遍在千萬以上,有的達到近百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俗稱“老鼠倉”)是資本市場中嚴重的背信行為。操縱市場和“老鼠倉”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依法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是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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