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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樁老鼠倉案!這位基金經理與前妻共謀,賺了308萬

一家有望衝擊國內首家外資絕對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近期卻被揭開了一個“老鼠倉”陳年舊案。

來自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系**公司國內權益部上投摩根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判決書顯示,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8月宣判了這起公募基金“桂**老鼠倉”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趨同交易1.9億,非法獲利308萬

據公開信息顯示,桂**,原系**公司權益部基金經理助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罪於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桂**利用擔任XX公司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對該基金账戶的證券投資行為具有知情權和部分決策權的職務便利,獲取該基金账戶買賣股票的名稱、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與其妻曹某1共同使用實際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個證券账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96隻,趨同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1.9億餘元,非法獲利307.72萬元。2016年6月23日,桂**主動向警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桂**身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桂**具有自首情節,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被告人桂**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當庭辯稱,由於對法律規定不了解,誤認為其行為只是一般違規行為,而非犯罪行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判處兩年有期徒刑,至今年8月17日止

2016年6月23日,桂**主動向警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判決書顯示,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桂**任職、離職文件,桂**基金授權申請表等證據證明: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桂**擔任XX公司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XX公司批準其在2012年5月後可對行業輪動基金部分證券組合投資自行做出投資決策。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桂**擔任XX公司民生需求證券基金經理。

2.證人曹某1(桂**前妻)的證言證明:曹某1在桂**的授意下使用“曹某2”、“宋某”、“李某”三個账戶炒股,並按照桂**的指示交易股票。

3.證人宋某、王某的證言證明:宋某於2013年3月將證券账戶交給曹某1,並將證券账戶的密碼和關聯的銀行卡卡號、密碼都告訴了曹某1。

4.證人洪某、李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初至2014年1月初,洪某將李某账戶借給桂**使用,洪某及李某都沒有操作過該账戶。

5.曹某2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曹某2的账戶由桂**實際操作。

6.系統登錄記錄,桂**電話記錄、出差記錄、研報記錄,行業輪動基金“桂**組合”指令報表,XX公司提供的交易數據光碟,東莞證券提供的李某證券對账單,桂**招商銀行卡交易流水,曹某1招商銀行卡交易流水,東北證券宋某證券账戶開戶資料,東莞證券李某證券账戶開戶資料,德邦證券曹某2證券账戶開戶資料,交易所有關账戶趨同交易比對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桂**在擔任XX公司行業輪動基金經理助理期間,利用對該基金账戶5000萬元以內證券投資具有決策權及對所有投資信息具有知情權的職務便利,獲取該基金账戶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執行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使用或指使其前妻曹某1使用所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個證券账戶,先於、同步或稍晚於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96隻,趨同交易金額共計1.90億餘元,非法獲利307.72萬元。

7.警察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證明:2016年6月23日,桂**主動向警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後,偵查機關查封了被告人桂**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房產;桂**在審理期間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50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還有多起虧損的“老鼠倉”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均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這意味著,以上違法情形中,無論是多賺還是少虧,都要按“違法所得”算,懲處力度明顯加大。

自2007年公募“老鼠倉”第一人唐建開始,截至目前,有30余家公募基金、50餘位公募基金從業人員因“老鼠倉”行為被立案調查,其中不乏總監級基金高管、明星基金經理的身影,如原交銀施羅德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等典型案例。

以“馬樂案”為例,該案當時創下了基金反貪案中數個“第一”:交易持續近26個月,涉嫌交易股票76隻,交易金額10 億餘元,盈利1800餘萬元……是彼時持續時間最長、交易股票數量最多、交易金額最大、違法所得最多的基金“老鼠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馬樂案最初的線索來自亞寶藥業,稽查人員介紹,亞寶藥業當初的走勢並不特別。某天有兩個账戶以6.6元/股買了100多萬股,隨後幾天,博時基金以6.8~6.9元/股的價格連續買入1000多萬股,此後,兩個账戶先行賣出。百密必有一疏,馬樂雖然換了多張不記名電話卡,做足防範措施,但因發生過交通事故,馬樂用其中一張卡撥打110電話,所報車牌號的車主即為馬樂本人,因此馬樂案逐步浮出水面。

“以往’老鼠倉’立案線索多是舉報,或是其他案件拔出蘿卜帶出泥。而這一單案件完全是依靠信息技術手段,對海量账戶交易行為篩選之後,系統自動發現線索。”證監會稽查人員表示,“這也是信息技術在‘老鼠倉’監管中的成功應用。

更具戲劇性的是,“老鼠倉”竟然也有也有多起虧損的案例。

原匯豐晉信某債券基金經理鍾小婧,前後交易12隻股票,累計買入成交金額324.8511萬元,但最終虧損了8.45萬元;

國海富蘭克林原基金經理黃林“老鼠倉”虧損5.4萬元,同時也是A股“老鼠倉”虧錢第一人。最終,鍾小婧被取消了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以20萬元罰款;

黃林被判市場禁入、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平安基金原基金經理史獻濤先於或同步於平安新鑫先鋒账戶和平安智慧中國基金账戶交易股票共105隻,趨同交易金額人民幣3.2億元,虧損人民幣376.4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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