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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前員工陷21億老鼠倉案:罰沒700萬兩兄弟入獄

  判了!21億老鼠倉案!中國結算前員工專盯私募和券商資管,罰沒700萬兩兄弟判刑入獄

  又見老鼠倉案!不過,這次的主角不再是基金公司相關人員,而是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員工——本是公職人員,卻因為“老鼠倉”而陷入囹圄成為階下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宗老鼠倉案做了終身判決,原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員工塗健因將信託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股票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資訊,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告知弟弟塗欣,並指示其利用多人證券账戶買賣股票,涉案逾21億元,獲利347萬。最終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並處以200萬元罰款,不僅如此,家屬也因此獲罪,弟弟塗欣獲刑2年,罰金150萬元,上述兩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21張光碟證據:跟私募大牛,兄弟兩配合“炒股”

  已經53歲的塗健,怎麽也沒想到會因為七年前的事而讓自己和家人惹上牢獄之禍。

  1993年3月就進入中國結算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的塗健,2007年5月,輪崗至账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整至證券账戶管理崗,是账戶管理組的主辦,主要負責账戶業務方面的設計、解決疑難账戶、账戶業務的分析研究,在账戶查詢權限方面,他只有普通账戶查詢權限。

  2014年4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約。塗健在業務部門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和證券账戶管理崗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都擁有账戶資料及變更(敏感账戶除外)、账戶擁股及變更的查詢權限。而中國結算本身就是由證券交易所設立,主要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其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等機構共同構成《證券法》專章規定的重要市場機構,中國結算依法履行其職責,掌握投資者證券持有資訊。

  正是有這一職務便利,讓塗健迷失了“本心”,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账戶管理崗位工作期間,塗健通過查詢知悉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账戶的交易情況等非公開資訊,了解到一些關鍵證券账戶所持有的股票代號(名稱)、變更日期(交易日期)、變更股數(增減股數)、結餘股數(持股數量)等。

  僅涉案證券账戶這部分證據就有21張光碟。

  證監會移送的證據表明,自2011年6月3日以來,塗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账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账戶400多個,其中查詢15次以上的账戶70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账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其中查詢“某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227次,“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某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85次,“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資金信託”108次,“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資金信託”99次……其中“某灃”、“某道”分別為華夏基金離職基金經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熟悉資本市場的“老股民”都知道,上述被塗健多次查詢點擊的產品,都是知名私募基金經理管理的账戶,譬如某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的账戶管理人是展博投資的陳鋒;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昀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由千合資本王亞偉掌管;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鴻道3期、山東國際信託的兩個產品账戶掌管人都是鴻道投資的孫建冬。

  不僅查詢還著手炒股。

  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塗欣,塗欣按照塗健的指令以實際由塗健控制的“白某英”、“張某妹”、“盧某佳”、“曹某平”、“姚某順”“塗欣”等證券账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19.72億元,盈利157.79萬元。同時,塗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駱某華”、“吳某剛”證券账戶跟隨交易。上述九個账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隻,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關係不怎麽好的兄弟兩用盡親戚账戶

  塗健與塗欣平時關係不怎麽好,但為了“掙錢”,兩人摒棄前嫌,互相勾結。在塗欣的描述中,塗健“這個人比較冷,和他從小就不和。”

  “中國結算有規定公司員工及直系親屬不能買賣股票,我自己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就將相關資訊告訴塗欣,讓塗欣替我操作,幫我掙點錢。”塗健回憶,“我記得的證券账戶有我舅舅姚某順,我舅媽張某妹,我嶽母白某英、我嶽父盧某佳、我弟弟的朋友的母親叫曹某平的證券账戶。我是利用查詢非敏感證券账戶的權限去看了投資者股票持倉資訊後,在其中選取了一些自己認為比較好的股票,然後將股票代碼通過手機簡訊方式告訴塗欣讓他買入或賣出。”

  塗欣甚至都不清楚塗健在中國結算的具體業務覆蓋,只是照搬塗健指令買賣。為了規避監管不被發現,塗健讓塗欣在小報刊亭、小賣部等地方購買了手機卡,前後用了四五張不記名的手機卡向塗欣發資訊告知買賣股票及其點位。 

  操作手段主要是,塗健將需要買的股票代碼在頭一天晚上通過手機簡訊的方式發送給塗欣,一般告訴塗欣買多少數量,股票一般都是2、3隻股票,兩三天后,塗健仍會通過手機資訊告知塗欣將之前買入的股票賣掉,如果股票走勢比較好的話。也可能儲蓄放一段時間再賣,股票账戶的控制人大部分是塗健,塗欣有時候看著行情不錯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證券账戶跟著買。

  塗欣上訴請求緩刑,法院駁回訴求

  在一審法院做出“塗健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塗欣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4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的刑事判決後,塗欣不服進行了上訴。

  主要申辯理由是,塗欣多次表示認罪認罰,有減輕從輕情節,擺闊塗欣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是從犯、幫助犯,又是初犯、偶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塗欣認罪悔罪態度好,表示願意主動繳納罰金,塗欣與塗健系兄弟關係,因為本案目前均被羈押,家有年老多病的父母急需照料,請求法院對塗欣從輕判處並適用緩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塗欣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已認定塗欣為從犯,並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該判罰並無不當。塗欣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關於“塗欣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要求改判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等辯護、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指出,塗健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账戶管理崗位工作期間,利用其具有的證券账戶查詢權限所知悉的信託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資訊,指令塗欣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塗健、塗欣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塗健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塗欣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塗健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塗欣主動投案,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自首,但仍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唯對塗健、塗欣犯罪情節的認定不當,予以糾正。上訴人塗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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