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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會計事務所在聯美控股年報審計存5大違規 被警示

  新浪財經訊 8月2日,遼寧證監局發布了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警示函。會所在聯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美控股”)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中,存在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關鍵審計事項的應對程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詳情如下:

  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在聯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美控股”)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未對聯美控股本部及部分子公司的13個銀行账戶實施函證程式,也未解釋說明不予函證原因。

  (二)個別銀行詢證函回函日期晚於審計報告日。聯美控股審計報告日為2018年4月11日,但你所獲取的個別銀行詢證函的回函日期晚於審計報告日,你所未執行替代程式就直接對账戶餘額進行了確認。

  (三)未對個別未回函的銀行詢證函實施替代程式。具體表現在:你所在未取得聯美控股子公司上海匯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詢證函回函的情況下,未執行替代程式,也未解釋不執行相關審計程式的理由。

  (四)未對個別函證過程保持必要控制。一是你所在對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渾南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施跟函程式時,未記錄跟函的時間、地點、人員,亦未形成跟函記錄;二是你所在執行個別郵寄函證程式時,未記錄發函時間、地點、人員,亦未形成發函記錄。

  (五)針對銀行函證回函資訊受限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個別銀行未對全部函證資訊進行確認,你所未對上述情況解釋說明,也未執行額外的或替代審計程式。

  (六)未對個別股票账戶實施函證程式。具體表現在:你所對聯美控股子公司上海匯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執行審計程式時,未對股票账戶進行函證,亦未記錄不予函證理由。

  (七)未對部分未回函账戶執行替代程式。具體表現在:你所在對聯美控股子公司往來款項執行函證程式時,存在對多筆未回函账戶未執行替代程式的情況。

  (八)個別往來款項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你所在對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國潤低碳熱力有限公司的預收账款執行函證程式時,僅就當期收款金額進行函證,未對預收账款餘額進行函證,亦未對收入結轉執行審計程式;二是你所在對聯美控股子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應收账款(新世界(沈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函證程式時,僅就施工面積進行函證,未就餘額進行函證,即對結果進行確認。

  (九)個別往來款項存在回函不符事項時的進一步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你所在對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新北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應付账款回函不符的账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時,僅查閱了會計憑證,未獲取相關合約、驗收單、入庫單等進一步審計證據;二是你所未對聯美控股子公司個別往來款項回函不符的账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亦未說明原因。

  (十)其他未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函證程式的情況。一是未獲取部分聯美控股子公司已開立銀行账戶清單,涉及子公司有:遼寧鐵盛運輸有限公司、三六六移動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二是個別函證金額與審計底稿記載資訊不符,具體表現在:你所對聯美控股子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應收账款實施函證程式時,個別函證中涉及的款項金額與審計底稿中列示的金額不符。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五、(二)3.接收人不能依賴函證中的資訊”的規定。

  二、關鍵審計事項的應對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所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中審計應對的程式 “(8)分析信託計劃合約相關條款及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權利,結合管理層持有目的和動因、分類依據和適用的會計準則,評估管理層公允價值估值的合理性及適當性,判斷聯美控股公司對該項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是否正確。(9)評估管理層減值準備測試方法的合理性及適當性,判斷聯美控股公司對該項資產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是否正確。”未在底稿中體現,你所無證據證明是否執行了關鍵審計事項的應對程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對獨立性問題未保持充分關注

  項目組全體人員獨立性聲明簽字不全,部分部門缺少項目經理、項目合夥人的簽字。具體表現在: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國新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陽渾南熱力有限公司、沈陽新北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陽國潤低碳熱力有限公司,均需單獨出具審計報告,應簽署獨立性聲明,但未見項目經理孟從敏、項目合夥人劉敏的簽字。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四、實質性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存貨監盤程式有待完善,聯美控股子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對監盤結果進行匯總和記錄、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渾南熱力有限公司未對地面霍林河5,000.00噸煤炭的過程記錄留痕。

  (二)執行實質性分析程式的結果未在底稿中進行充分記錄。聯美控股子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營業成本底稿中的主營業務成本與上年度比較分析表,隻說明煤及人工成本的上升,並未說明兩者如何影響營業成本。

  (三)關於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過程未充分記錄。聯美控股子公司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存貨工作底稿中的存貨跌價準備情況,無期末可變現淨值的測算過程。

  (四)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國新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工作底稿中,無在建工程盤點表監盤痕跡,只是留存被監盤項目的照片。

  (五)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渾南熱力有限公司工程物資工作底稿中,無監盤痕跡。

  (六)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國潤低碳熱力有限公司車輛行駛證年檢有效期至2017年11月,審計報告日為2018年4月11日,車輛行駛證年檢日期已不在有效期內,且工程物資盤點表中無簽字日期。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二項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對期後事項未保持充分關注

  聯美控股子公司沈陽國新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編制期後事項工作底稿,你所無證據證明是否對期後事項進行了識別。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2 號-—期後事項》第九條的規定。

  你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現提醒你所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所應當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2018年7月26日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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