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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稅率調整至35%?別急!可能還有變數!

 作者:證券時報 李明珠、張國鋒

 來源:創業資本匯(ID:chuangyzbh)

創投行業稅收問題一直在牽動業內的神經。昨日有媒體曝出近期國稅總局稽查局對各地2018年股權轉讓的檢查工作中要求,關於一些政策適用問題有違規行為的地方稅務局予以糾正。

其中,各地方政府過去普遍實行的對有限合夥制基金征20%所得稅的政策不符合相關規定,這意味著,未來很有可能,創投基金自然人合夥人今後將必須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徵收累進稅,按最高稅率35%繳稅,而且還會面臨補繳的問題。

不過,記者谘詢多家創投機構發現,除部分注冊在天津的基金外,大部分機構暫時並未收到相關補繳或者調整的檔案通知。某國有背景的創投機構負責人表示,關於上調稅率的說法一直都有,但並未有落地政策,目前正與國稅總局、中基協等機構積極溝通。

創投征稅提高?▲▲▲

在國稅總局內部下發的這份檔案中,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出於發展地方經濟、吸引外部投資的考慮,擅自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導致其稅率適用於20%。

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檔案也明確了對合夥企業個人LP的徵收方式,表示適用自行申報的徵收方式,不適用代扣代繳的徵收方式。

目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使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級進稅率是35%。由於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模動輒億元,退出後LP分到10萬以上收入是常態。

事實上,圍繞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爭議存在已久,在國稅和地稅合並的大背景下,地方的納稅優惠在全國層面面臨“無據可依”的問題。北京一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事實上早在2014年市場上就有對於提高稅率的討論,當時市場的反對聲音很大,後來就沒有推行。

記者查閱資料顯示,2014年,國務院就曾發布《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檔案),要求調整規範稅收優惠政策。之後部分地方隨後一度調整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相關稅率從20%調整為5%-35%。

創投影響有多大?▲▲▲

今年以來創投行業的發展遭遇多重困難,募資難、退出難的問題讓業內不少從業者都感到十分焦慮。有行業人士表示,如果稅收政策再有變化,那真的很難做下去了。

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該檔案只有基金注冊在天津的部分機構收到,基金協會方面正在跟國稅總局協商,事情仍然有回旋的余地。

根據深圳某國有創投背景負責人透露,昨晚深圳創投公會方面已經達成一致,呼籲業內代表和國稅總局進行溝通,希望不要調整稅率,而多位業內大佬也深表難以理解和接受上調稅率的做法。某PE機構負責人說,關於補稅的問題地方有稅務局的人士進行過溝通,但並未明確要補繳。

北京某頭部VC機構表示,截至目前他們還沒有收到相關的檔案通知,但如果個人參與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時的所得稅從20%調整到35%的話,無疑會加重整個行業的稅負負擔。尤其是對於本就已經募資難的中小型VC/PE機構來說,可能打擊會是毀滅性的。“不過據我了解,目前還沒有確實公開的檔案,而且創投基金稅率調整仍然存在變數。”

某人民幣基金注冊在蘇州的國內知名VC機構表示,昨天消息傳出後,圈內都高度關注,都處於觀望狀態。不過其也表示,至少他們基金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任何地稅方面的通知,跟他們同注冊在蘇州的基金也沒有收到當地要求補繳或者調整稅率的通知。“大家也都在觀望,看看這個事情會如何發展。”

深圳某中型VC機構則告訴記者,據其了解,天津確實有基金已經被要求補繳稅費,但是補繳的金額應該沒有那麽高。事實上,其表示,在深圳這個稅率究竟是20%還是35%一直都沒有定論,地稅方面給他們的說法是“先按20%來交,如果以後需要補繳的話只能認了”。

在這種情況下,其指出,在合夥人基金中,個人是作為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收益分配的,個稅由基金代繳。如果要求補繳的話,基金可能需要向個人追回部分收益。而本來當下募資就難,受到這個影響,基金收益率必然下降,投資人要再出資可能就更難了。

其表示,股權投資屬於長期投資,這種長期資本不能等同於經常性經營收入,把有限合夥制基金等同於個體工商戶按照35%來征稅存在嚴重不合理性。“一個創投基金會投資很多項目,長期以來行業就建議退出時應該合並征稅,而不是單個項目退出的時候就征稅。而且基金投資項目有賺錢的,也有虧錢的,虧損的部分就應該抵扣,這樣才是比較合理的征稅方式。”

海外風險投資稅收優惠大▲▲▲

而在海外,對於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支持力度很大,從稅種來看集中在資本利得稅、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種上,優惠的方式也比較多。綜合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政策優惠能促進風險投資行業的迅速發展,反之如果加稅或取消,帶來的將是行業的整體衰退,且會波及實體經濟的發展。

美國

美國是風險投資的原創地,聯邦政府稅收激勵政策有如下三點:1、降低資本利得稅,促進風險投資產業發展,上世界60年代美國資本利得稅一度提高到49%,嚴重阻礙了美國風投事業的發展,在1980年下調到20%;2、稅收激勵,鼓勵不發達地區的風險投資 ;3、營造良好的風險投資法律環境。1958年美國國會和政府分別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案》和《中小企業法案》,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又不斷完善。

英國

英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0年,政府先後采取了多項激勵和支持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使得英國的風險投資高速發展,一度居於全球第二大風險投資國。稅收激勵政策有以下三個:1、《公司投資法》對於投資於風險投資領域的投資者,提供一系列稅收優惠所得稅減免;2、《風險投資信託法》規定,投資於風險投資信託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得到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的稅收抵免,風險投資信託從投資者處獲得的收益,可以得到公司所得稅稅收抵免;3、《公司風險投資法規》規定,在2000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期間,凡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公司,可獲得稅收優惠。

韓國

韓國在上世紀90年代後期,通過借鑒歐美經驗,實施稅收激勵政策以大力發展風險投資業,到2001年,風險投資比10年前增長了3倍。韓國對於風險投資實行雙重激勵,首先是對風險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投資者,如果持有股份滿5年,可按投資額15%比例獲得所得稅抵扣,對於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個人或者公司投資均免於繳稅;其次,凡從投資於起步期和初創期中小企業所得紅利,均免繳公司所得稅,對於處置所投風保險公司業股權的資本利得也免於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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