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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 業內呼籲PE稅制改革落地

  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 業內呼籲PE稅制改革落地

  本報記者 陳植 上海報導

  導讀

  多地PE行業協會向相關部門建議,對PE/VC基金采取延稅做法,等到基金到期清算時根據基金整體投資收益征稅。

  9月6日,國務院會議提出,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

  一家PE基金合夥人趙誠(化名)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透露:“上周起,我接到一項艱難的任務,向每位基金出資人(LP)通知‘要做好補繳15%所得稅的準備’。而現在國務院會議的這項政策,是否意味著LP稅率重回20%,還需等待相關稅務部門確認。”

  以往地方政府按20%稅率,向PE/VC出資人(LP)徵收所得稅。近期,國稅總局在檢查工作時認為此舉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地方稅務部門對LP需按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徵收累進稅,最高稅率為35%。這或許意味著LP在已繳20%所得稅基礎上,再補稅15%。

  “現在我最擔心的是,LP一聽要補稅,覺得PE投資稅負太高,不再追加投資新發的PE產品。”趙誠直言。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多方了解到,為了擺脫困局,部分機構不再以PE基金方式進行項目投資,而是回到代持型投資的老套路,按照現行稅法,個人直接投資(由個人替基金代持項目部分股權)只需按資本利得稅繳納20%所得稅。

  “這種代持投資方式操作風險很大。”趙誠直言。近日,多地PE行業協會向相關部門建議,對PE/VC基金采取延稅做法,即PE/VC基金在存續期內的任何項目退出收益不徵收所得稅,等到基金到期清算時再根據基金整體投資收益征稅。此舉避免在基金賺錢時徵收高額稅收,虧錢時卻沒有稅收“回補”。

  PE募資觀望

  面對當前PE基金補稅風波,8月30日國稅總局相關人士釋疑稱: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家國內大型PE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上述稅收規定在2008年實施,當時國內合夥制基金剛剛興起,市場對其運作模式不夠了解,因此稅務機構先對此擬定了一個稅收標準;如今合夥制PE基金歷經10年發展,相關稅收政策應優化完善。

  目前多家PE行業協會已向相關部門建議,應站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大局上,對PE基金稅收機制進行優化。

  “兩個LP和我算起一筆账,現在PE投資除了35%所得稅,還有6%增值稅,導致整體稅負超過40%,還不如投資二級市場私募證券基金(有些地方給予不到20%的綜合稅率)。”趙誠說。

  “一家主流創投機構注冊在天津的一隻13億元規模的PE基金,若需要補稅金額就超過2億元。”上述國內大型PE機構負責人透露,目前有的基金LP要求提前轉讓。

  上述PE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退出新規大大放緩PE項目退出節奏,投資回報周期加長;如今PE補稅政策來襲,導致投資人對PE的熱情持續降溫。

  呼籲PE稅制改革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注意到,面對以上困局,個別PE基金正另辟蹊徑。

  “其中一個比較極端的做法,就是讓個人直接投資代替PE基金投資,通過代持方式,PE基金的所得稅又能降回20%。”趙誠透露,多家PE基金正在研究由基金合夥人出面,以個人形式投資企業項目股權。其間合夥人與基金簽訂代持協定,一旦項目退出將相應利潤分紅轉入基金账戶。

  “這種代持型投資做法操作風險不小。”一位PE基金人士向記者分析,比如在項目申請IPO時,一旦相關部門發現其中存在股權代持行為,很可能影響IPO進程;此外,代持行為存在道德風險,若代持人“不認账”,可能觸發基金與出資人之間的糾紛。

  “創投基金與企業的生命周期截然不同。通常情況下,企業先虧損,後盈利;但PE基金恰恰相反,前2-3年純投資,接下來3-4年進入回報期;之後2-3年主要處理投資失敗的項目,進入虧損期。”一家PE機構投資總監告訴記者,按照稅法,企業若出現虧損,可以在之後的年度抵扣利潤,在彌補完虧損額前無需繳稅(最多五年)。這符合企業先虧損、後盈利的運營規律。但針對創投基金先盈利後虧損的運營周期,稅務部門並未制定相應的稅收制度,在PE盈利期徵收了大量稅收,導致隨後的虧損期間沒有進行稅收“回補”,甚至出現PE基金到期時整體虧損,卻在盈利期繳納大量稅收的現象。

  “因此,多個地方PE行業協會向相關部門建議,等到基金到期清盤結算時,按照基金整體投資盈虧繳納相應稅收。”上述PE機構投資總監稱。這也意味著PE基金需調整自身利潤分配機制。

  “這些年PE行業一直在呼籲PE稅制改革,相關部門也曾對此做出積極表態,但相關改革措施始終沒有落地。”上述投資總監指出,9月6日國務院會議提出,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是對PE稅制優化改革做出了積極回應。

  (編輯:馬春園,郵箱[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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