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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一介:“孝”作為家庭倫理的意義

社會是由眾多家庭組成的,家庭和諧關乎社會的和諧。如何在家庭中建立一種和諧的關係,這就需要有家庭倫理。在中國,自古以來就有著維護家庭關係的種種倫理規範。這些倫理規範往往體現在各種“禮”之中。從《禮記》中,我們可以看到有著各種“禮製”的記載,如婚、喪、嫁、娶等等,這些都包含著各種家庭倫理規範,而要使這些家庭倫理規範成為一種社會遵守的倫理,就要使得“禮”制度化。所以中國古代社會是一“禮法合治”的社會。①因而,“倫理”規範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國古代,“孝”無疑是“家庭倫理”中最重要的觀念。《孝經·三才章》中有孔子的一段話:“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當然,孔子是否說過這段話,在此且不論。)這是說“孝”是“天道”之常規;是“地道”有利於萬物的通則;是人們遵之而行的規矩。為什麽“孝”會有這樣大的意義?我認為,這與中國古代宗法制有關。我國古代社會基本上是宗法性的農耕社會,家庭不僅是生活部門,而且是生產部門。要較好的維護家庭中的長幼、尊卑的秩序,要使其家族得以順利延續,必須有一套適應當時社會穩定的家族倫理規範,而這種倫理規範又必須是一套自天子以至庶人的倫理規範,而構成一套整個社會的倫理規範,這樣社會才得以穩定。在《孝經》中對此都有詳說。②在我國古代往往又把這些倫理規範制度化,這就表現在種種“禮製”中,這點可以從我國歷朝各代典章制度的文獻中表現出來。

“孝”既然為我國古代社會所需要,成為一種家庭倫理規範,此倫理規範又通過各種禮儀,而成為社會應遵守的倫理制度,但這種倫理規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禮儀制度必有其哲理上的根據。《郭店楚簡·成之聞之》中說:“天登大常,以理人倫,製為君臣之義,作為父子之親,分為夫婦之辨。是故小人亂天常以逆大道,君子治人倫順天德。”理順君臣、父子、夫婦的關係是“天道”的要求。小人違背常規行事是逆“天”的根本道理的,君子以“天道”之常規處理君臣、父子、夫婦倫理關係社會才能治理好。所以儒家認為,“人道”與“天道”是息息相關的。③儒學講的“孝”是“人倫”關係中最基本的關係,它必有其理論上的根據。我認為,“孝”作為一種家庭倫理的哲理根據就是孔子的“仁學”。《論語·學而》中有孔子弟子有子的一段話:“……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在《孝經》的《序》中也有一段類似的話:“孝者德之本歟!”這是說,“孝”是“仁”(或“德”)的根本出發點,是家庭倫理的核心觀念,但並不是“仁”(或“德”,“德”即是“仁德”)的全部意義,因“孝”作為一種家庭倫理必須擴大到社會倫理。《郭店楚簡·性自命出》中有一句話,我認為很重要:“道始於情”(從《性自命出》全篇看,此處“道”是指“人道”,即人與人之間關係的道理),意思是說“人道”是從人先天所固有的情感始有的,我認為這正是孔子“仁學”理論的根基所在。樊遲問“仁”,子曰:“愛人”。(《郭店楚簡·語叢三》:“愛,仁也。”)這種“愛人”的情感由何而來呢?《中庸》中引孔子的話說:“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親親”,前一“親”字為“愛”之意,《孝經序注疏》謂:“慈愛之心曰親”;後一“親”字為“親人”義。“仁愛”的精神是人天生所具有的,愛自己的親人是最根本的。故《孝經注疏》中說:“上古之人,有自然親愛父母之心”;“父子之道,自然慈孝,本乎天性,則生愛敬之心,是常道也。”(《孝經注疏·聖治章》)④特別是在《郭店楚簡·語叢三》中有以下一條:“愛生於性,親生於愛。”“愛”出乎人的本性,父母子女之間的親情是由“愛”而發生。這更說明“孝”與“愛”之關係。愛是人的天性中所具有的,(如孟子言:“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愛自己的親人是由人的天性中發出的。因此,在《語叢三》中又討論了“尊”和“親”的分別,如說:“[厚於仁,薄於義],親而不尊。厚於義,薄於仁,尊而不親。”(《語叢一》)父子關係基於親情,君臣關係是一種義務。⑤前者出於“仁”,不能選擇;後者出於義,可以選擇。⑥因此,早期儒家認為,在父子之間是親情,在君臣之間是義務。這是因為“仁生於性,義生於道。或生於內,或生於外,皆有之。”(《語叢一》)“仁”是“人性”內在所具有的,“義”是“人道”所必須遵行的(社會所需的)規範,⑦所以都是需要的(“皆有之”)。《語叢一》又說:“為孝,此非孝也。為弟,此非弟也。不可為也,不可不為也。”“孝”和“弟”是不能刻意而為的,(按:因為“孝弟”發自內在之“仁愛之心”),但又不能不身體力行,(按:因“不為”則“孝弟”則無以顯現⑧)。就此,似乎儒家倫理不僅注重“動機”,同樣重視“效果”。從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孝”的本質是出於人的“仁愛”的自然本性,它應是不帶有“功利性”的,而“孝”的結果則是有益於社會的“公義”的。

在此,我們需要把孔子的“仁者,愛人”的“仁學”展開來討論。先秦儒家認為,“親親”必須擴大到“仁民”,甚至要擴大到“愛物”,《孟子·盡心上》“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⑨才是完整的“仁學”,《郭店楚簡》中說:“孝之放,愛天下之民。”“孝”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民”才叫作“仁”,又說:“親而篤之,愛也;愛父繼之以愛人,仁也”。“仁”不能隻停留在“愛父”,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民”上,所以“孝”必須擴大,必須“推己及人”,這就是說作為家庭倫理的“孝”(親親),從其以“愛”為基礎這點說,必須擴大為一種社會倫理(仁民)。從而“仁民”,意即為“博愛”,《孝經·三才章》中說:“(君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故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如果能使“博愛”(即推己及人、及物之愛)成為社會倫理準則,那麽就不會出現違背家庭倫理的“孝”。這就說明“孝”在“仁學”體系裡是十分重要的觀念。因此,以“親親”為基點,擴大到“仁民”,以及於“愛物”,我們是否可以說中國古代基於孔子的“仁學”,把“孝”看成是“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從一個方面說它體現了孔子“愛人”(“泛愛眾”)的精義。所以朱熹說:“仁者”,“在天則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則溫然愛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貫四端也。”(《朱子語類》卷67)可見,“仁”對儒家的意義十分重大。從另一方面說,在孔子儒家思想中的“孝”在社會生活實踐中是個過程。此過程必須不斷擴大,由“親親”而“仁民”而“愛物”。在此過程中“孝”的意義才會體現出來,它才具有“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的價值。因此,“孝”不是一凝固的教條,而是基於孔子“仁學”的“愛”不斷釋放的過程,《孝經·聖治》中說:“人之行莫大於孝”。只有在家庭的實踐和社會的實踐中以“仁學”為基礎的“孝”的意義才能真正顯現出來。我想,這樣來了解“孝”大概是孔子儒學的理想,或者說是我們對它的一種新的詮釋。

社會在發展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也在變化著,在現代社會中的家庭倫理也會隨之有所變化。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帶有宗法性的農業社會,前面已說過,那時家庭既是生活部門,也是生產部門,而今天家庭無疑仍是一生活部門,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家庭作為生產部門卻在逐漸變化中。從我國現實的社會實情看,也許在我國的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作為生產部門還會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但終究會逐漸淡出。這就是說,在家庭倫理中“孝”的內涵必定會有變化,例如“四世同堂”,“養兒防老”,就因家庭作為生產部門的消失而失去意義。又如:“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沒有必要提倡,但作為“孝”之核心理念的“仁愛”則仍有家庭倫理之意義。社會在變化著,在家庭不再是生產部門的情況下,如何保障人們家庭的良好的生活狀態,將主要應由社會保障體系來承擔。但作為我國傳統“孝”的“仁愛”精神則不會改變。又如:“三綱”中的“父為子綱”,因社會關係的變化,父子之間的關係也要隨之變化。那種強調單方面統治與服從關係的權力結構的“三綱”是與現代社會自由、平等相悖的。其實先秦儒學並不講“三綱”,只是在漢朝特別是到東漢《白虎通義》中才把“三綱”法典化,作為維護皇權專製的工具。魯迅在《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中批評“三綱”的“父為子綱”說:“這離絕了交換關係、利害關係的愛,便是人倫的索子,便是所謂的‘綱’。倘如舊說,抹掉了‘愛’,一味說‘恩’,又因此責望報償,那便不但敗壞了父子間的道德,而且也大反於做父母的實際真情,播下乖剌的種子。……而其價值卻正在父母當時並無求報的心情,否則變成了買賣行為。”魯迅對“三綱”的批判是嚴酷的,但卻一針見血,對這絕對的無理的統治與服從關係,不知在歷史上曾造成了多少悲劇。而我們也可以看出魯迅認為“父子”之間的關係是“愛”,是“實際的真情”,是“無求報的心情”。基於孔子“仁學”的“親親”應有高尚的道德價值,而不是為取得私利的手段。我想,如果把“父子”、“夫婦”、“兄弟”等等的關係建立在“實際的真情”上,那麽家庭會和諧了,如果把孔子“仁學”由“親親”擴大到“仁民”而“愛物”,將會對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子。

從歷史上看,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有著一種相互對應的關係,它是建立在雙方相對應的義務基礎上的,如“君義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等等。例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記·禮運》:“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敬,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義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論語·八佾》:“定公問君使臣,臣事君。孔子對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郭店楚簡》中《六德》中說:“父聖子仁,夫智婦信,君義臣忠。”可見在先秦君臣、父子、夫婦等等有著相互的義務關係,其中父子、夫婦、兄弟等都是屬於家庭關係。在我國古代,這種相互的義務關係,無論如何仍與宗法制有關,與今日之家庭之間“平等”關係不同。那麽家庭作為社會的一個部門,它將在我國當今的社會生活中起什麽作用?應該有一種什麽樣的家庭倫理?費孝通先生認為,當今家庭的作用主要應體現在“尊敬祖先和培育優秀的後代”。“尊敬祖先”對家庭說,就是對長輩要尊敬(敬)。“培育優秀的後代”,就是對子孫進行良好的教育。“尊敬”是基於“愛”,因此我們常說要“孝敬父母”,故《孝經注疏》謂:“孝是真性,故先愛後敬也”;“愛之與敬,俱出於心。”雖然“愛”和“敬”都發自內心,但“愛”是“敬”的前提。“尊敬祖先”是說,要對自己民族傳統文化有一種敬意,因為中華的優秀文化體現在其祖先的“三不朽”上,⑩離開我們祖先為我們樹立地良好的具體的為人為學的典範,所謂“中華傳統文化”將是空洞的、無實質內容的。“家庭”對子孫的“教育”是一種責任倫理(當然教育孩子不僅是家庭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所以《孝經注疏序》最後說:“夫子談經(此指《孝經》),志取垂訓。”孔子說《孝經》的目的在於給後人以教訓,基於“仁愛”的“孝”必須負有對後代培養的責任。所以《禮記·學記》中說:“雖有至道,弗學不知其善也。是故學然後知不足,教然後知困。知不足,然後能自返也。知困,然後能自強也。”因此,對長輩的愛敬,對子孫的培育,都是出於人之內在本心的“仁愛”。所以魯迅在《我們怎樣做父親》中說:“我現在心以為然的,便只是‘愛’。”據此,儒家的家庭倫理是基於孔子的“仁學”,是以“愛人”為內核。“孝”的本質屬性是“仁愛”,其他附加於“孝”的內容,則是可以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可改可變、可有可無的。“仁愛”對於人類社會是具有“普遍價值”的意義。如果我們從孔子“仁學”的角度來解說“孝道”,那麽也可以說“孝”的核心理念“親親”(愛自己的親人)作為家庭倫理也具有某種“普遍價值”的意義,由“親親”而“仁民”而“愛物”這一“孝”的擴大過程的社會意義應為我們所重視。就這個意義上說,儒家“孝”的理念對建設“和諧家庭”、以至“和諧社會”都是有意義的。

注釋:

①“禮法合治”的意思是說:在我國古代,“禮”對社會生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稱晏子雲:“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與天地並。”故《禮記正義》說:“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禮”在我國古代具有某種神聖性,它不僅是柔性地維護著宗法等級製,而且是帶有剛性地規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社會制度。“法”從總體上看在中國古代社會往往是指“刑”,這點可從我國歷代史書的“刑法志”看出,且在史書中“禮志”與“刑法志”往往是分開的。因此,我們可以從“禮法合治”這一角度研究中國古代的制度。

②《孝經》中自第二至第七章講的就是自天子至庶人的倫理規範。

③《朱子文集》卷67中說:“仁者”“在天則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則溫然愛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貫四瑞。”

④皇侃《論語義疏》中“孝悌為仁之本與?”條,王弼注曰:“自然親愛為孝,推愛及物為仁也。”

⑤《荀子·天論》中說:“若夫君臣之義,父子之親,夫婦之別,則日切磋而不捨也。”《孝經注疏》中謂:“‘仁’者兼愛之名,‘義’者裁非之謂。”

⑥《孟子·梁惠王下》:“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孟子對曰:於傳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荀子·王霸》中也說:“誅暴國之君,若誅獨夫。”又,尚有周公誅管蔡事,蓋“大義滅親”也是儒家思想。《史記·淮南子衡山列傳》中,有如下一段:“堯舜放逐骨肉,周公殺管蔡,天下稱聖。何者,以私害公。”

⑦《孟子·告子上》:“仁,人心也;義,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其求,哀哉!”

⑧王陽明《答顧東橋書》中說:“如吾學孝,則必服勞奉養,躬行孝道,然後謂之學,豈徒懸空口耳講說,而遂可以謂之學孝乎?”

⑨《中庸》:“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讚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

⑩《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豹聞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三不朽。”

湯一介.“孝”作為家庭倫理的意義[C]//紀念孔子誕辰256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暨國際儒聯會員大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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