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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二人將一處房產多次售賣 被判賠償105萬餘元

  母女一房多賣 被判賠百萬

  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2015年1月,肖某和沈某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約》,約定買方肖某須於當年4月1日前完成銀行資金監管,且雙方須於當年5月1日前完成遞件過戶手續,若一方逾期履行超5日,另一方可解除合約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然而,由於交易步驟未能嚴格按照合約約定時限進行,雙方圍繞著“買方是否違約”、“賣方有無權利解約”等問題展開了數個回合的訴訟,法院審理結果也曾被反覆改判。

  一審判賣方無權解約

  2015年,肖某向法院起訴沈某稱:兩人簽訂買賣合約後,肖某向沈某支付了6萬元定金及20萬元“贖樓款”,辦理了銀行資金監管,且成功申請了抵押貸款;而沈某雖然完成贖樓、取得房產證,卻不配合過戶,反要求肖某提高受讓價款。之後,沈某還把房產賣給另一人江某,並向其過戶。

  沈某辯稱,肖某未能遵守合約約定,包括在4月1日前完成資金監管(實於4月3日完成)並在5月1日前取得貸款承諾函(實於5月8日完成),已構成違約,合約應當解除。判決書顯示,沈某稱曾簡訊告知肖某違約,肖某則不認可相關簡訊的真實性。

  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肖某已按合約約定,向沈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並辦理了資金監管和銀行貸款申請手續,二手房買賣合約有效。對於沈某提出的肖某逾期違約,法院認為,4月3日雙方簽署資金監管協定,肖某辦理貸款手續、向沈某支付了20萬元首期款,沈某也出具了收據,可見雙方對於“變更資金監管的金額和時間事宜”已達成合意,當時沈某對此未提出異議,事後再要求解除合約無合理依據。

  判決還稱,經查,從沈某處購房的江某實為沈某女兒,沈某、江某知曉上述合約存在,且其交易存很多不符一般房屋買賣交易習慣的情形,認定兩人簽訂買賣合約存在惡意。最終法院判定沈某與江某的買賣合約無效,應將涉案房產恢復至沈某名下。

  二審改判,再審又改從原判

  沈某、江某不服上訴後,深圳市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中院認定,依照雙方合約,買賣雙方簽署買賣合約、辦理遞件過戶手續不得晚於2015年5月1日,而肖某已逾期履行超過5日,沈某因此享有合約約定解除權。因此,沈某與江某的後續交易仍然有效。但沈某向南都記者反映,二審勝訴後,江某曾於2016年3月向南山法院申請解除此前肖某申請的房產查封,但未有回音。

  對於改判結果,肖某亦表示不服,申請再審時提出,合約對5月1日時限的約定,僅僅是為起到“督促雙方在取得貸款承諾函和房產證原件之後,抓緊辦理過戶”的作用,而並非約束哪一方,因為何時取得貸款承諾函具有不確定性。相反,沈某可自行控制贖樓、交付房產證時間,沈某才存在違約行為。

  深圳中院再審認為,肖某按約應在4月1日完成相關手續,但因故遲延數日,沈某對此未提出異議。雖然之後肖某的貸款承諾函也遲延數日,但“鑒於之前的情事,肖某有理由相信貸款承諾函出具期限相應得到順延”。

  法院表示,考慮到沈某未提交證據證實“遲延數日的情事確實對其造成解除合約的合理理由”,且沈某“在5月1日前也未按照約定贖出房產證”,則依據合約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沈某並不享有解除與肖某的房屋買賣合約的權利。因此,沈某與江某的買賣合約無效。

  沈某並不認同這一再審結果,她在提交的抗訴說明中表示,她並非“默許”肖某遲延違約,而是因為4月3日的遲延未達到解約條件(逾期超過5日),而5月8日的遲延才達到解約條件,因此她才在5月提出解約。另外,她未在5月1日前贖出房產證,也是因為肖某未按約先獲得貸款承諾函,否則她將面臨賣了房卻收不到款的風險。

  須賠違約金、賠償金百餘萬

  肖某對沈某勝訴後,向法院起訴請求,沈某繼續履行合約、過戶房產,並以涉案房產總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金額支付延期過戶違約金。法院認定請求合理,但其遲延履行合約,存在一定責任。違約金按照日萬分之一金額支付,買賣合約繼續履行。按成交價209萬元計算,沈某應支付給肖某違約金22萬餘元。

  在沈某將房產售於江某後,江某曾再將房產售與另一人王某。由於沈某、江某的買賣合約被判無效,王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和江某的合約,且江某賠償自身損失。法院判決王某、江某間的買賣合約無效,江某向王某賠償損失105萬餘元。

  由於沈某主張的“肖某違大約同應解除”未獲法院支持,目前她面臨一百多萬元的賠償金、違約金和失去房產的現實。沈某表示,她按合約條款提出解約是正當權利,不認可再審結果,已申請深圳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但申請亦未獲得深圳檢察院支持。

  律師:通知交易方可 采取多方式保留證據

  沈某稱曾發簡訊通知肖某已違約,並要求解除合約,而肖某在庭上不認可相關簡訊的真實性。在房產買賣中,雙方應采取哪些溝通方式來確保“通知有效”、避免陷入單方面毀約的境地?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表示,在知道對方手機號碼情況下,可把解約函用彩信的方式送達,並列印通訊記錄,保留好手機;在不知道對方手機號碼情況下,可通過郵政快遞發送解約函(發函地址即事前合約上填寫的雙方通訊地址),或讓中介轉交並保留好中介反饋的“已送達”資訊。實在不放心,也可登報公告送達。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龍表示,法律規定解除合約須經通知,通知到達對方即告解除,而電話、簡訊、發函幾種方式皆可。“電話可以錄音,發函可以以對方簽收解除通知書作為憑據,簡訊通知首先要確定發送的相對方為違約方,要拿出發送簡訊的手機當庭查看發件箱確實有該條簡訊。”丁律師表示,為加強證明力,可到移動運營商處列印發送記錄,如果對方否認收到則應作出合理解釋。

  丁律師介紹,由公證機構公證也是一種選擇,可由公證員陪同,對送達解除通知給對方的過程進行公證。“雙方在起草合約時,可以在合約中約定雙方聯繫方式,比如手機號碼、微信號碼、函件收件地址,這樣可以確保簡訊收件人、微信相對人和收件人的身份為合約一方。”

  采寫:南都記者 邵楓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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