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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萬元買190萬住宅 未付余款被判解除合約賠錢

  (原標題:買的房子沒了 還倒賠19萬元)

  廣州日報訊 廣州市民王某五年前以190多萬元買的房子,如今市價400多萬元,但他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元。這是為什麽?

  原來,當年支付購房定金後,王某遲遲未交剩餘房款,結果被房產公司兩度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南沙法院審理後,判處解除黃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此外,黃某還須向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9萬多元。

  未付清房款兩度被告上庭

  2013年3月,黃某在南沙區某大型建案購入一套總金額190多萬元的建案住宅,並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合約簽訂後,黃某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此後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

  2014年12月,黃某接到了房產公司的《解除合約通知書》,但黃某並不同意解除合約。

  2015年1月,房產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黃某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並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庭審中,黃某表示願意繼續履行合約並支付部分違約金,房產公司也表示調解意向基本一致,但需繼續協商,房產公司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為此,黃某認為房產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約。但房產公司卻認為雙方並沒有達成明確的調解內容。

  2018年3月,房產公司再次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約,並要求黃某協助辦理網簽合約注銷手續及支付房價款20%的違約金。

  被判解除合約並付違約金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約約定,黃某應於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隻支付了20000元購房定金。雖然黃某申請了延期付款,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公司做出了允諾,事實上,黃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請的時間支付房款,房產公司依合約約定享有單方解除合約的權利。雙方雖然在2015年的訴訟中有調解意向,但並沒有達成調解協定。

  近日,南沙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與黃某的建案買賣合約解除,黃某協助房產公司辦理網簽注銷手續,抵扣2萬元定金後,黃某仍須支付違約金1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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