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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勿反價,一房二賣最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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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7年3月初,劉某將其名下位於天河區的一套房產出售給雷某,售價500萬元,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並辦理了網簽手續。雷某向劉某支付了定金10萬元,並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簽訂合約後,天河區房價大幅上漲。劉某為牟取更高收益,於2017年6月,又將上述房產以590萬元價格出售給丁某,並與丁某簽訂了《買賣合約》,丁某支付了15萬的定金。由於涉案房產已經辦理了網簽,劉某與丁某簽訂的《買賣合約》無法辦理網簽,後續交易也無法進行。丁某遂根據合約約定申請仲裁,訴請解除《買賣合約》,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15萬元,並向法院申請查封涉案房產。由於劉某不願再將涉案房產出售給雷某,且涉案房產已被查封,雷某也申請仲裁,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約》,要求劉某退還已付定金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由於丁某、雷某均為守約方,劉某為違約方,最終劉某不但沒有賣成房產獲得收益,而且還向丁某支付了違約金,向雷某賠償了房屋差價損失。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合約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不具有約定或法定事由時,合約不得解除。重合約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則,簽訂合約後,應當嚴格按照合約約定履行義務,切勿因房價上漲而隨意毀約。賣家反價,買家有權主張房屋差價損失或違約金,賣家最終往往得不償失。尤其在一房二賣情形下,賣方往往兩頭違約,受到雙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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