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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順灝股份索賠案 投資人七年損失可要回三四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讓資本市場上的投資人終於看到了維權的曙光。而最新的案例,發生在順灝股份(002565.SZ)身上。

《華夏時報》記者了解到,因順灝股份虛假陳述一案證監會定性,由此引發投資人索賠。在2016年,投資人將順灝股份上訴至上海當地法院,這家上市公司與投資人之間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拉鋸戰。隨著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終裁決,順灝股份被最高院認定必須向投資者做出賠償,不過與前兩審相比,投資人獲得的賠付額度有所減少,投資者的獲賠額度約在法定索賠額度的三到四成左右。另外,該案的訴訟時效將在今年7月27日截止,屆時仍未提起索賠訴訟的投資者將失去上訴權。

“作為上市公司來說,重大事項特別是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是一項基本原則和準則,如果該披露的信息不被披露,投資人可能基於信息不對稱而做出錯誤判斷和分析,這個損失的因果關係在最高法院的判決當中是被認可的。對投資人來說,應該抓緊時間和機會,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及時啟動程序,以彌補自己應合理受償的損失。”7月1日,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龍對《華夏時報》記者分析道。

瞞天過海兩宗罪

值得關注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終裁定書中,作為上海本地的上市公司,順灝股份涉嫌違法行為有兩個:一是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王丹的關聯交易行為,累計涉及交易金額達2177萬元;二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擅自簽署意向性協議,涉及協議標的金額高達3.68億元。

《華夏時報》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王丹是原上海綠新(順灝股份前身)董事長,在2009年8月 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順灝股份總經理,也是順灝股份實際控制人。根據案件卷宗披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王丹為順灝股份的關聯自然人。但是從2012 年至2014年期間,王丹連續多次與順灝股份發生資金往來,累計金額達到 2176.97萬元,已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71條所規定的關聯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0.2.3條“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的規定,順灝股份應當披露信息卻未及時披露。

順灝股份犯下的第二宗罪就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協議事項。2014年3月28日,順灝股份與雲南中雲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涉及協議標的金額3.68億元,已達到《深圳證 2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9.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交易的成交金額 (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標準,應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關各方就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書時要及時披露信息”予以披露,而彼時的順灝股份並未及時披露。

原本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最終仍被發現。

2016年4月29日,順灝股份披露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調查通知書》 ,當日股價跌停。2016 年7 月 26日,順灝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前一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16】3號),順灝股份因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行為及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協議事項,證監會擬對順灝股份處以 30 萬元罰款。

維權拉鋸戰

證監會的這一處罰拉開了順灝股份投資者索賠的序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因順灝股份上述違法行為受損的股民,可依法提起索賠訴訟,要求順灝股份賠償投資差額損失。由此陸陸續續數十名自然人投資者開始發起對順灝股份的索賠訴訟。

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順灝股份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斷導致的系統風險損失,判決順灝股份按認定損失的80%賠償投資者。

然而順灝股份針對上海二中院對於判決書中的揭露日認定、重大性、損失計算方法及賠償責任認定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2018年3月19日,順灝股份發布公告稱收到案件二審判決,上海高院維持原判。對於上海高院的判決,順灝股份依然不服,又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底對該案進行了再審。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系統風險的扣除比例上。順灝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會計事務所提供的鑒定報告,認為投資者的損失主要是受到系統性風險的影響。

而投資者卻對該鑒定報告提出了強烈的質疑。理由是該會計事務所的經營範圍不包括提供系統性風險的鑒定報告,且該所的注冊資本僅有10萬元,在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也名不見經傳。

最高院的法官針對順灝股份於投資者兩方的爭議有兩點表態:一、2015年、2016年市場確實出現了劇烈的波動,投資者的損失有多少需要由上市公司來負責需要第三方的鑒定意見;二、對於順灝股份提供的鑒定報告,法官要求公司說明簽字會計師的資歷、背景,並表示希望公司能找到更權威的專家來進行論證。

據《華夏時報》記者了解,根據目前的審理情況,凡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買入順灝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股民均符合索賠條件。

“最高院對順灝股份的定案對順灝股份其實是個利好消息,此前上海高院做出裁決後,順灝股份已經對索賠訴訟進行了計提。由於最高院裁決的賠償額度較之前進行了較大幅度的降低,順灝股份有望因計提被衝回而增加收益。另外一方面,對於投資人而言,他們利用法律武器對於自己在資本市場上遭受的因公司違法行為的索賠行為,也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說明國內的資本市場開始走向真正成熟。”對此,券商分析師張平(化名)對華夏時報記者指出。

見習編輯:李茜楠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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