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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普惠性民辦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有效期三年

新京報訊(記者 李麗霞)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被認定為普惠性的民辦幼兒園,中央和自治區將通過專項資金重點補助,同時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

為了保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質量,《通知》在辦學條件、產權、資質及教職工配備標準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並按照非營利法人依法登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後有效期為三年。被認定為普惠性的民辦幼兒園,中央和自治區將通過專項資金重點補助,同時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

在辦園條件方面,提出必須達到審批設立當年自治區制定的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原則上城區和旗縣所在地舉辦的幼兒園規模不少於6個班(120人)、蘇木鄉鎮及以下行政區域舉辦的幼兒園不少於3個班(60人)。

另外,產權要清晰,自有房地產辦園的要有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租賃園舍辦園的,須具有期限不少於5年(距合約期滿不少於3年)的園舍租用合約,且出租方的產權不存在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教職工人數配備要達到公辦園同等標準,並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

新京報記者 李麗霞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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