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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專家解讀個人破產制度:縱容“老賴”?下半年試點?

21世紀經濟報導 21財經APP 黃斌 北京報導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委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消息一出,引發各界關注。其中,不乏有人將之解讀為利好“老賴”,“借錢的都是大爺”,亦有人認為該制度將“重點保護企業主,歧視普通人”;此外,還有媒體報導稱,個人破產制度下半年將在部分地區試點

對此,21世紀經濟報導7月18日採訪了兩位參加過《改革方案》論證的權威人士——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池偉宏、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研究主管韓會師,呈現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背景並解答相關疑問。

池偉宏表示,個人破產制度要保護的是非惡意失信債務人,對“老賴”則會有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5年甚至更長破產保護期以及刑事責任制度等措施進行限制;隨著國內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的日趨成熟,個人破產將有制度性保障,且個人破產制度也將反過來推動前者的進一步完善。

韓會師表示,還有人認為個人破產制度重在保護企業主,歧視普通人,“上述解讀可以說是極端不負責任”,因為“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個人申請破產保護,都不意味著其可以輕易逃掉債務。”

對於試點傳言,韓會師表示,《改革方案》裡面說得很清楚,“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先“研究”,距離推行還遠著呢。

對“老賴”有嚴格防範措施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已在多數國家實行。

從國際經驗來看,推出個人破產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因非主觀因素導致失信的債務人,給予其重生的機會;至於“老賴”,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則會有一系列緊箍咒對之加以約束。

21世紀:《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發市場關注,大眾關心的核心要點是,制度的推出是否會縱容“老賴”。首先,法律上如何界定一位債務人是不是“老賴”?

池偉宏:老賴是一個俗稱,在法律上的區分點,主要是看它是否有償債的責任財產,是否有償債能力,如果是有財產有償債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償債義務,這種債務人應當屬於“老賴”;但是如果他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無償債能力,那就不能稱作“老賴”。

21世紀: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為什麽沒法保護後者,即這些誠實債務人?

池偉宏:在民事強製執行程序中,法律並不對這兩類人做區分。債務人只要沒有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被執行人將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法院不會考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原因是什麽以及是否無財產。可以說,執行程序並不考察債務人不能償債的原因和過程,只看結果

21世紀:未來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人做了區分後,誠實的債務人會得到什麽樣的保護?

池偉宏:個人破產制度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對債務人的保護措施。

第一個制度是自由財產制度。自由財產制度允許債務人在還債過程中保留生活必需的財產不被強製執行,比如說家庭的必需品,可以列入自由財產範圍,至於自由財產的範圍則由每個國家立法確定,通過個人破產法確定自由財產範圍,界定債務人生存所必需的財產。這樣能夠保護債務人的生存權,保障債務人不至於陷於絕境。

第二個是免責制度。免責制度的核心在於,通過制度安排,可以在債務人履行一定的法律義務之後,免除他未能履行的債務責任,也就是不用再還了。這樣他可以不用終身背負債務,有機會在法定條件之下免除債務,進而給予其重新創業的機會。

換而言之,自由財產制度保護了債務人的生存權;免責制度保護了債務人的發展權。

無論是企業家還是消費者,負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種綜合因素導致的結果,不完全是債務人揮霍浪費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要寬容對待這種創業失敗的企業家、過度借貸的消費者以及其他需要個人破產法保護的自然人。

21世紀:對逃廢債的行為,個人破產制度會有哪些防範措施?

池偉宏:個人破產制度對逃廢債行為有明確的反製措施。

第一,目前法院執行程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即不允許債務人在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之前進行高消費或出境。這些措施其實就屬於個人破產制度中的限制措施,執行程序在沒有個人破產法情況下進行了制度借鑒。

第二,個人破產制度中,對惡意逃債行為,有“破產犯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製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有嚴重的逃債行為,將受刑事責任追究,同時,法院也將撤銷之前債務免責。

個人破產有個免責期,從國外立法經驗來看,啟動個人破產程序後並非當然免責,而是而是要求債務人在3~5年期限內履行完法定義務,才予以免責。有些國家規定的免責期較短,但同時設計了一套個人重整制度。同時,在這過程中,也會有一些監督措施:包括債權人在內所有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在長時間的免責期內對債務人進行監督,發現債務人有任何不當行為違法行為都可以舉報。

這一時間上的限制條件,可以保證債務人在這個過程中是經過長時間考驗的。

甚至有些國家要求,債務人在進入破產程序前,要求債務人誠實去申報全部財產,之後監督者或者管理人會查詢他的財產申報是否屬實;如果申報財產不誠信,則無法享受免責待遇。也就是說,從債務人進入程序,申報債權的第一步起,就在檢驗債務人的誠信度,而這個過程中的任何違規、違法行為,都有可能受到個人破產法的責任追究。 債務人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是無法獲得免責待遇的,事後發現惡意逃債行為的,也會被撤銷免責。

21世紀:有人認為,“企業破產了企業主的連帶債務償還責任可以減少,換句話說,就是企業主可以逃債,繼續過好日子。但一般的老百姓想申請破產,特別是因還不起房貸想申請破產以免除債務是遙遙無期的”,對此有何看法?

韓會師:上述解讀可以說是極端不負責任。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個人申請破產保護,都不意味著其可以輕易逃掉債務。

從全球經驗看,一旦個人宣布破產,法院的確可能免除其部分債務,但破產人一般將放棄自身現有資產和未來財務管理的控制權,而是交由受託人統一管理(能變現的需要變現還債),在保留必須的生活開支所需之外,破產人未來的收入將交給委託人繼續償債。此外,破產人不得有高消費,甚至吃飯、理發、坐交通工具的支出都會有嚴格限制,想隨便出國度假更是不行。這種嚴格的限制會一直延續到破產保護期結束。破產保護期可以是4、5年,也可以是7、8年乃至更長時間。

在企業主對企業存在個人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下,企業主宣布破產的前提是企業主的所有個人財產已經不足以替企業償還債務,即使法院免除了其部分債務,但一旦宣布破產,企業主的存量財富也基本上清零了。否則,在其仍有能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會接受其破產申請。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一種信用修複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主不能再逼著你還債,否則就是違法。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獲得一次重生的機會。

中國個人破產法為何“難產”?

在中國,個人破產法雖早有討論,但遲遲未見落地,使得中國的破產法處於“半部法”(僅有企業破產法)的狀態;而個人破產制度的“難產”,或恰是立法者對惡意債務人約束力的擔憂,而采取的審慎態度。

不過,伴隨個人財產登記、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的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所需要的外部條件已日趨成熟。未來,個人破產制度的推進,亦將反過來推進個人財產登記、信用信息系統的進一步完善。

21世紀:為何個人破產制度在歐美國家已實行多年,但在中國卻遲遲都沒有推出?

池偉宏:個人破產制度制度已經是非常成熟的制度,擁有幾百年的歷史,是一個受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認可的機制。中國是一個人口龐大,地區差異較大的國家,個人破產立法難度較大。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實有些理論上的嘗試,如深圳中院曾經在2016年對個人破產法進行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其中有一個亮點就是設計了個人重整程序,但據我所知目前尚未獲得全國人大的授權立法。

國內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是沒有異議的,主要的擔憂在可行性上。

第一,對債務人逃廢債問題的擔憂。中國現在財產統一登記制度和信用信息完整性,能不能控制住債務人逃廢債的行為?雖然有制度安排,但是大家還會覺得能否控制住這種行為,會不會被鑽空子?

比如說,債務人在北京登報登記的財產,但是財產在深圳,財產登記制度如果沒有統一,可能在系統裡查不到。北京的法院可能只能查到北京的信息,但是沒查到深圳財產的信息。這樣可能會逃過的法院財產線索的審查,而導致這部分財產脫離了監督。

第二,目前全國缺乏非常統一完善的查詢系統,能夠快捷地檢索到債務人的歷史失信記錄。比如說,在深圳法院被記錄在失信名單上,但是否能在北京法院查詢到失信記錄?可能不一定查得到。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大家對程序的認定出現偏差。

財產登記和信用信息統一兩個問題,是主要反對聲音的焦點。

但這兩點理由,在我看來,不構成反對立法的理由。原因在於:通過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會反過來推動信用信息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的完善。

100年前,即使是英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不可能有電子化記錄帶來的透明度,為什麽在實現個人破產後,也沒有出大問題?包括企業破產法,也曾同樣存在企業財產登記的問題,但並沒有因為財產登記、信用管理制度不足,就不實行企業破產法了。人和企業的破產,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在登記和信用方面的制度上也是一致的。

此外,還有一個觀念的問題。中國長期處於農耕社會,“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深入人心。

這次發改委改革方案裡面提到,要逐步推進,為什麽逐步推進?其實就是考慮到了大眾的接受程度:並不是一開始所有主體都適用個人破產,而是先考慮從經商的經營者,這種我們叫商人破產,先從商人破產推行,然後再延伸至消費者破產,最後才到全部自然人。

下半年將試點?

21世紀:有媒體報導稱,個人破產制度在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韓會師:我問了十個可能的“知情人士”,都說不是他們說的。

在《方案》正文中是這樣表述的“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可能有人將“分步”理解成了先試點,再鋪開。至於“下半年”這一時點,可能是認為《方案》已經頒布了,這麽重要的一個文件,肯定要盡快落實,所以想當然地將落實時間“定”在了下半年。

其實略微想一想就能發現這個消息有問題。

一是個人破產制度太重要了。它涉及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個人破產法》比《企業破產法》肯定更受關注。一般而言,這種級別的法律文件制定過程沒有3、5年的時間反覆討論、修改是很難頒布的,即使花上更長時間也是很正常的,在沒有成文法律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進行所謂的試點。而且《方案》裡面說得很清楚“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再說一遍,要先“研究”,距離推行還遠著呢。

二是一般搞試點的是有具體針對對象的政策,而不是針對所有人的法律。如果在部分地區進行《個人破產法》試點,很明顯會導致不公平。

21世紀: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中國居民部門債務率上升較快,近年來引發高層關注。個人杠杆率的升高,金融風險幾何?在此背景下推動個人破產制度,有何意義和影響?

韓會師:最近10年我國居民部門債務規模上升速度偏快,債務風險明顯上升。根據國際清算銀行數據,截至2018年末,居民部門債務餘額與GDP的比值為52.6%,較2008年末上升34.7個百分點,上升速度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位列第一。同期,全球發達經濟體居民部門債務餘額與GDP的比值下降了3.8個百分點。

從居民部門債務的絕對規模看,根據國際清算銀行數據,2009至2018年末,10年間居民部門債務餘額從5.7兆元上升至47.3兆元,漲幅高達727%。

從總量上看,我國居民部門爆發大規模違約的風險可控,僅流動性最高的居民儲蓄存款總額就是債務餘額的1.5倍,但也必須看到,過高的債務增長速度可能導致局部債務風險的爆發。特別是隨著借貸渠道多元化,一方面是活在當下、超前消費的思想觀念被大量年輕人所接受,另一方面是其收入的不穩定性與風險管理意識不足並存。一旦因收入下降或其他因素導致個人資金鏈收緊,有可能在低收入年輕人群中爆發比較集中的違約風險。這在P2P網貸領域已有不少血淋淋的案例。

個人一旦陷入債務困境,個人工作、生活將受到巨大衝擊,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即使債務人並無主觀逃廢債務的動機,也可能在債主逼債的過程中失去東山再起的機會。特別是對於涉世不深的年輕人,一旦在踏入社會初期就被重債壓垮,無疑既不利於個人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

總之,隨著我國居民部門債務規模的快速上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緊迫性越來越高。當前我國居民部門總體債務風險仍然可控,此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助於平穩釋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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