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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將落地,如果破產,欠債就不用還了?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什麽是“個人破產”?為什麽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什麽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申請後就不用償還債務了麽?是不是有很多疑問,別著急,跟著工人君(ID:grrbwx)一起來尋找答案!

什麽是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為什麽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未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來解決該類糾紛。

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如果破產,欠債就不用還了?

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並不意味著欠錢可以不還了,制度本身也並非是為“老賴”提供避難所。個人申請破產後,將由法院對其個人的資產等進行拍賣,然後按被欠債人的相應比例進行償還。而且在破產程序進程中,相關主體負有不得抽逃資產、不得損害債權利益、配合破產等義務。此外,免責也是有條件的,並非所有債務人都能免責。

個人破產≠老賴

對破產者的限制,在外觀上確實跟對“老賴”的限制有點相似,但不同的是“老賴”基於失信原因被受限後,他欠的債務一分錢都不能少還。

但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限制後,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也就是說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性。

那麽,問題來了:個人破產制度是在保護老賴麽?

當然不是!

作為失信人,消費、出行都會受到限制,個人求職、擔任某些職務也會受限制,甚至子女入學等也會有限制。所以,老賴只能賴一時,其負面影響是長久的。

個人破產更是如此,不僅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信譽也將遭受重創,在法律所規定的破產期限(一般4年至5年)內,不僅只能過著最清貧的生活,還得神經緊繃隨時還債。

聽不明白?舉個例子

有個經典案例,香港著名藝人鍾鎮濤,就曾申請破產。

據媒體報導,1996年,鍾鎮濤夫婦借款1.5億港幣炒買豪宅,當時的香港樓市仍處在頂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鍾鎮濤夫婦所購房產大幅度貶值,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幣。

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鍾鎮濤破產。

按照當時香港《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破產期間,鍾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補助後,其余收入全部用於還債。

破產後,鍾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甚至身為一名演員,他每月的服裝和理發的費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幣。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準鍾鎮濤解除破產。

不僅是香港,日本、韓國、英國、美國等很多國家和地區,破產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會受到限制。

說白了,因資產原因導致欠債的、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是個人破產制度首要保護的對象!

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是適應社會發展的產物。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因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長。

總體來說,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非惡意的債務人。

相信個人破產制度將會有嚴密的程序和細節設計。而隨著央行個人征信系統等不斷完善,個人躲債、逃債的空間也將越來越小。一旦選擇實施個人破產,破產者多半會被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等多個方面都會受到不利影響,所以除非萬不得已,一般人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那些試圖“假破產”者,將很難有空子可鑽。

來源:工人日報綜合央視財經、經濟日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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