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欠債真的不用還了?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新聞一經發布,市場一片嘩然,個人破產意味著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個人債權可以得到豁免。債務人笑,債權人哭。

實情真的是這樣嗎?到底什麽是個人破產?為什麽要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會成為老賴的福音嗎?個人破產制度將如何落地?請看本文解析。

當前,個人債務屬於無限責任

根據我國當前的司法體系,個人債務屬於無限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權方同意豁免或者重整,否則,只要債務人還活著,就需要以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來清償債務(僅可以留有一部分收入維持最低生活)。

債務人如果死了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債務人的遺產應該首先清償相關債務,剩餘部分才可以被繼承。除非遺產資不抵債,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候,債務才真正消滅。

因此,在當前的司法體系裡,死亡是個人債務在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消除債務的唯一方式。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債務高壓下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件,時常觸動著大眾的神經。

有人肯定會說,企業家完全可以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舉債(在此模式中,企業家以認繳的資本為上限對債務負責),不需要傻到利用個人身份承擔無限責任。

然而,現實很骨感,大部分的借款合約即使表面上貸款給公司,卻往往要求企業家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等錢救急的企業家,很多時候自然是無奈接受,功成名就當然相安無事,若經營失敗,則是無底深淵。

什麽是個人破產?

所謂個人破產,實際是對於深陷債務危機自然人的一種救濟方式。個人通過破產程序,以放棄自己全部財產以及服若乾年“財務有期徒刑”(在財務上一無所有,人身上是自由的),換取合法債務的豁免,以及一個無債自由之身。

下圖以香港公民申請個人破產為例,介紹個人破產流程:

(1)破產聆訊審查: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以後,法院需要經過嚴格的聆訊審查程序,看看破產人是否符合資格。包括破產人是否真的資不抵債,破產人之前是否有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等等。在程序上,類似法院的庭審,必要時可以傳喚、訊問和盤問證人。最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支持或者反對下達破產令的決定。

(2)破產期間:破產期間有點像在財務上判處破產人“有期徒刑”。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需要:

A.除了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將所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與受託人,用於變現償還債務。

B.破產人的日常收入中,除了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銷外,全部交與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

C.不得進行高消費。

D.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E.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律師、會計師、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紳士。

F.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如果在破產期間,破產管理署發現破產人有任何行為違反其法定義務,則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對破產人予以處罰。

第一次破產,該階段的時間為4年,如果是再次破產,則該階段的時間為5年。

綜上所述,破產期間如同一個刑期為4到5年的“財務有期徒刑”。在刑期內,破產人除了維持基本生活的開銷外,一無所有。

以明星鍾鎮濤為例,曾經生活豪華的鍾鎮濤因為高杠杆炒樓而破產,破產後,他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等。2006年10月,法院批準鍾鎮濤解除破產後,鍾鎮濤在接受採訪時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製作部門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只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產的人。”

——摘自人民法院報

(3)破產解除:相當於“刑滿釋放”。破產期間屆滿,也未有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出異議,則法院將作出破產解除令。債務人可以據此免除之前全部債務,但不包括:因為欺詐或者人身傷害等違法行為造成的債務。

經過以上三個階段,破產人的合法債務得到豁免,重新獲得無債的“自由之身”。

個人破產制度,老賴的福音?

很多人可能會擔心:搞“個人破產”,這不是明顯在保護老賴嗎?如果老賴借了一大筆錢,故意轉移出去,再申請破產,取得債權豁免,豈不太便宜他了。

這樣想,是對破產規則缺乏基本的了解。

對於通過轉移財產,惡意申請破產,企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老賴,主流的破產規則是這樣的:

(1)在破產申請中,若發現之前申請人有惡意處置或者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對債務仍需負無限責任。

(2)在破產階段,破產人的資產和消費都在破產管理機構的監控中,若發現惡意處置或轉移財產的行為,可能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3)在解除破產後,任何因為欺詐等違法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並不能被豁免。

所以,個人破產制度更像一個保險,保護的是那些誠實守信、不幸負債的人。對於投機取巧,故意負債的老賴,不但不保護,還可能因為欺詐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個人破產制度既然類似保險,那肯定也存在騙保的人,就如同現實生活中,有人自傷自殘來騙取保險金一樣,如何去發覺那些轉移財產、騙取破產的伎倆,也是個人破產制度能否成功落地的重大考驗。

個人破產制度的積極作用

筆者認為,個人破產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積極作用:

(1)對企業家,控制債務風險,鼓勵創新。前文介紹過,在當前無限責任的債務體系下(如果不簽無限連帶責任的借款合約,很難貸到足夠的款項),企業家不得不采取一些極端的方式來應對債務危機。做點生意,舉債風險被無限放大,勢必抑製了企業家的能動性和創造力。個人破產制度,給深陷債務危機企業家救濟的機會,對於調動企業家創業的積極性,提升他們的創造力有積極的意義。本次《方案》中,強調“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也是解決這個問題。

(2)對司法系統,增加執行方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在當前的個人債權執行過程中,一旦資不抵債,即無法執行。執行難一直是一個難題。個人破產程序的出現,為個人債務危機提供了一個合理的解決途徑。

(3)對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誌。在過去,由於財產登記和資金流動監管尚不成熟,允許個人破產可能意味著,存在惡意資產轉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但是,隨著財產登記日益規範,資金流動監管的增強,個人破產才更加具備可操作性。對人性和人權的尊重,在個人破產制度設計中得到體現,誠實守信的人,即使不幸遭遇債務危機,也可以得到幫助,東山再起。

對比當前的個人財產無限責任和個人破產制度,實質是風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劃分存在著差異。無限責任條件下,風險主要集中在債務人端,只要他還活著,就得還款;而在個人破產機制中,風險被同時分配給了債務人和債權人。考慮到,貸款業務中,債權人本身就存在著盡職調查的義務,故如果出現風險,債權人盡職調查不到位也負有一定責任,換句話說,分擔部分風險的個人破產制度更加公允。

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落地?

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是一個系統工程,關係到試點、修法和推廣。

在試點方面,與房產稅等諸多新政一樣,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勢必對現有的經濟運行體系產生衝擊,故一般會從某些城市開展試點。筆者猜測,不同城市的具體破產規則還會有差異,以測試不同破產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不足。(以房產稅為例,早在2011年,上海和重慶就率先試點了房產稅,而且兩地的政策存在差異)

在時間期限方面,因為試點、修法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個人破產制度何時才能夠真正落地,有待觀察。

在效力方面,筆者估計應該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即假設個人破產法今天生效,僅僅對於今天以後(含)的債權有效力。對於今天以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適用無限責任原則。因為,債權債務關係生效時,還沒有這個法呢,債權人投資的行為是基於老辦法(無限責任原則)而決策的,故應該遵循老辦法。

所以,那些幻想個人破產制度馬上實施,馬上免除自己身上所欠債務的朋友可以醒醒了!

本文由蘇寧財富資訊原創,作者為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陳嘉寧。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