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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浙江“破冰”:溫、台兩地法院陸續公示案例

一方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另一方面資不抵債的誠信債務人是否就應該一輩子生活在負債的陰影下?伴隨著呼聲和質疑,個人破產制度或將頒布。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范明昆律師曾經是一名執行法官,回想起七年前一個當事人的話,他至今仍感慨,“心痛,但是愛莫能助!”

當時一名被執行人向他訴苦:“范法官,我真的冤啊,為了朋友做了個擔保,現在我把兩套房子都給法院拍賣了,養老金也給你們凍結了,給我留點生活費行不行,這是要讓我死嗎?我真的不過了!”

七年後,終於迎來曙光。

2019年7月,最高法和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認為,我們常說中國只有“半部破產法”,就是因為中國缺少了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

給誠信個人“翻身”機會

溫州市人大法工委辦公室主任葉建平一直致力於推動個人破產法的頒布。他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實踐中,溫州很多企業主、股東因為企業的借款和擔保陷入了嚴重的個人債務泥淖中。企業尚且可以破產,個人似乎永無翻身之日。

在民間經濟發達的溫州,各類市場主體約佔總人口的10%-15%。2016年至2018年,溫州兩級法院將自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53370人次(佔地區人口總量的1.7%),促成自動履行或和解後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7819人次(佔名單總量的18%)。

全國情況也大致相當。

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19日,全國法院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394萬人次,按照總人口13.9億人簡單計算,佔比已達1%。

葉建平認為,個人破產法的頒布,對具體的負債個人要體現應有的人文關懷,對整體的社會發展要有理性保護的戰略眼光。“不能讓一個社會1%的主力失去活力,成為僵屍主體”。

李曙光教授也認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更包括億萬自然人、商自然人,這些主體都會有各類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在自身的債務超過一定限度的情況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來解決負債過高或流動性短缺的問題。對那些“誠實而不信”的債務人更要有債務豁免機制。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債務清理浙江探索

在破產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浙江等部分地區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就已經開始探索。

近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債權人會議公告顯示,自然人李若成於2019年7月24日向甌海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法院於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執清1號李若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並指定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擔任李若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債權人於9月29日前向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申報債權。並表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於2019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甌海區平安綜合體召開,請各債權人準時參加。

與此同時,溫州市平陽縣法院也有類似的案例,該法院公告稱,受理申請人吳士萬、吳麗麗的申請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並於2019年8月1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事務所擔任吳士萬吳麗麗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

浙江轄區內不僅溫州,今年5月8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台州法院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台州法院制定頒布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通過建立強製執行程序與債務清理程序銜接機制,探索執行案件的退出。

台州法院共對3起被執行人案件實施管理人調查機制和債務清理機制。其中1起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轉入對被執行人債務清理後,經管理人調查和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無失信行為,通過“破產”予以實質性退出。

其余2起案件,一個被執行人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故管理人終止財產調查工作後,由法院恢復強製執行。另一被執行人存在不如實申報債務情況,同樣予以終結債務清理程序,對該被執行人作不退出執行程序處理。

個人破產不等於逃廢債

在范明昆律師看來,個人破產制度勢在必行,通過個人財產全面審查、個人征信嚴格落實制度,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

不過在具體落實中,仍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保護的平衡。其次,財產全面登記制度是對個人破產順利推行的重要保障,如何讓人相信個人確實資不抵債,則建立個人財產一網打盡的登記制度勢在必行。

范明昆還建議,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聯合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真正構建一朝失信、寸步難行的信用懲戒體系,方能打破個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合理懷疑。

對於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理,葉建平認為,和個人破產制度還存在差距。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參照農村土地改革的試點等一些制度試點的做法,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溫州市等地試行開展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在試點的區域,允許支付不能的個人債務人參照有關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引入破產管理人的中介組織,由債權人申報債權並由債權人會議決定財產分配、調整清償以及豁免余債等事宜,由法院予以裁決確認。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之前,沈陽市防爆器械廠的破產也發揮了相當於試點的價值。

對於一些觀點對個人破產帶來逃廢債的擔憂,葉建平認為,個人破產制度不會由此導致更多的逃廢債行為,而只是讓這些行為更多暴露出來。

“我們不能絕對杜絕一切逃廢債行為,就如我們制定法律也不能消滅違法犯罪一樣,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做到,但制度建設總是在盡可能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因此,葉建平認為,在破產程序中,由於公開透明、盡責調查的程序設計,可以更好地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並依法追加分配,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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