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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看見丨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但個人如果負債累累無法償還該怎麽辦呢?

在我國,《企業破產法》已實行十幾年,但卻只能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其隻對企業的破產進行了規定,而沒有對個人破產進行相應的規範。

北大法律資訊網數據顯示,企業破產法實施的十幾年裡,與破產有關的3.6萬餘例案例中,2005年至2017年審結的案例數量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7年增幅較大,特別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達到300%,2015年至2016年增幅也有51%。2017年數據達到9742例,達到歷史最高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谘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提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10月24日,最高法的工作情況報告也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引起關注。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指的是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宣布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制度。目的是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並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為何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目前,我國因為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有可能成為爛账,長期困擾債權人和債務人,對雙方利益都會造成損害。

一方面,有些債務人出現無法償還債務時,會遭到暴力催收導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我國居民的負債率不斷上升,個人出現“資不抵債”的風險也隨之提高,因此對個人破產做出明確規定和恰當處理就顯得非常重要。

目前,國際上個人破產案件數量發展迅速,在所有破產案件數量比例上,個人破產佔了絕大部分。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從司法實踐看,企業破產以後,涉及到個人的負債部分,往往通過民事訴訟來主張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製償還。”

按照上述規定,債務人必須欠債還錢,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償債的,人民法院將強製償還,但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一般會允許債務人進行分期償還。而對於那些永久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只能是簡單地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進行清償,通過法院審理、做出判決、付諸執行,能執行多少個人財產債權人就可以拿多少。

根據最高院工作報告,執行案件中,約43%的案件為“執行不能”案件,即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由此可見,“無產可執”的情況佔比是比較高的,而且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個人宣布破產後對其有哪些影響?

說到個人破產制度,美國是比較典型的。1978年,美國將消費者破產納入破產法之中。從法律上對債務人的清償行為和破產以後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進行法律上的規範,既保證債權人的有效清償,又保障破產申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以美國的個人破產法律為例,個人申請且法院宣布其破產後,債務人可以保留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其他的所有財產進行拍賣以清償債務。在澳大利亞,宣布破產則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

如果債務人非法轉移、藏匿或毀壞其所有的財產,或者在申請破產過程中有欺騙行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產申請;即使破產申請已經被許可,法院有權力撤銷破產許可申請,被取消的債務也會重新回到債務人頭上。

以後欠債可以不用還了?

很多人擔心推出個人破產制度後,是否會有人通過申請破產來逃避債務。實際上,個人宣布破產後,雖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債務,但也是有很大代價的。

國外很多國家會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比如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或地區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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