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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個人LP所得稅最高至35% 業內大佬稱雪上加霜

  創投圈慌了!私募基金個人LP所得稅明確最高升至35%, 業內大佬稱雪上加霜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說今天創投圈有一個段子刷屏了:創投有機會就吹自己的成功案例,動輒賺幾十幾百倍,結果LP(投資人)還沒有相信,稅務局卻相信了……

  今日午後,有關創投基金稅負暴增的消息在網絡廣泛傳播,引起各方熱烈討論,一時間眾說紛紜。相關稅收政策是否真有調整?對創投圈和私募基金行業又有多大影響?券商中國記者在業內進行了多方了解,逐條解答,帶您接近真相。

  稅收政策沒變,只是地方優惠稅率沒了

  “稅收政策其實並沒有變,只是地方20%的優惠稅率沒了,最終造成稅率的實質性提高。”華南某創投公司人士向記者證實了稅率變化的消息。“以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會按20%的稅率收取個稅,現在明確了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個人LP(有限合夥人,通常也是投資者)要參考個體工商戶按5%-35%累進稅收取。”

  據介紹,由於創投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私募形式且個人LP較多,因此相關變化可能對創投行業帶來重大影響。一位創投圈大佬向記者感慨,創投稅收本來就不合理,現在加重稅負,肯定是雪上加霜。不過,該大佬也表示對相關消息還在核實中。

  “按照規定,只要經營所得超過10萬元,就要按35%的稅率徵收個稅,對很多創投基金的個人客戶來說,很難不達到這個標準。”上述華南創投公司人士稱,他同時還透露,有些地方稅務稽查部門已經行動起來,要求公司補繳稅收,其所在公司也收到了這樣的通知。

  實際上,早在2008年相關部門就已規定明確了有限合夥私募使用稅率範圍。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簡稱“159號文”)中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五級稅率繳納,分為5%、10%、20%、30%、35%五類。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稅率變化僅針對有限合夥私募中的個人LP,機構LP不受影響,私募基金中的契約型基金同樣不受影響。上海一股權投資私募就向記者表示,該公司基金投資者都是機構,因此新變化不會對公司運營產生影響。

  國稅總局再次明確自然人合夥人個稅參照個體工商戶繳納

  業內廣泛關注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稅收增加消息的原因之一,還有今天國稅總局發布的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

  實錄中,國稅總局對8月初發布的《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做了進一步說明,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回答提問時明確: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官方對於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所得稅稅率的又一次明確。“雖然這並沒有直接增加相關私募基金公司的稅費,但在合夥人基金中,個人是作為合夥人參與基金收益分配,而其個稅由基金代繳,稅率的提高意味著基金收益率的下降,時間長了投資人不認可,我們募資就更難了。”另一華東創投私募人士說。

  創投基金綜合稅負高,行業大佬提多項建議

  有關個稅費率的變化,對於創投基金現在可謂雪上加霜。

  有人算了一筆账:

  “其他都沒問題,業績提成應該是稅後提取,有些規定要8%收益以上才可以提取。”對於上述算法,有機構人士說。

  “創投基金的綜合稅率確實很高,有些政策可能會遏製創投企業的健康發展。”在談到創投基金的稅收問題時,一位行業大佬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創業投資基金往往因基金前期單個項目退出即交稅,而後期投資損失無法彌補而造成基金整體上多交稅的局面。應該對創業投資基金採用基金收益覆蓋基金本金後再交稅的徵收方式,而非對單個項目的回報進行征稅,這樣也符合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

  根據國稅總局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章“投資損失確認規定”,投資損失的確認要求過於複雜,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創投企業來說,要取得這些證據非常困難。

  小微企業本身抗風險能力弱,經營不確定性大,投資人的投資失敗率很高。而這類企業如果經營失敗,大多不會走破產清算程式,往往都是直接關門走人,很可能連工商注銷手續都不做,直接變成“僵屍”公司,創投企業根本無法取得合乎現在規定的證據,從而造成創投企業一方面要承擔投資早期、初創期項目失敗的投資損失,另一方面還要承擔因為無法取證導致資產損失難以確認的風險(報損門檻高不能抵扣這部分投資損失,而實際增加了稅收成本)。

  對於實際發生的投資損失的扣除可以採用“備案製”而非“審批製”。由創投企業向稅務部門出具承諾函,聲明所投資項目確已失敗,並且願意為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外,創投企業所在地的行業組織作為第三方提供證明。

責任編輯: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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