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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稅收紅包落地:個人合夥人可按20%稅率計個稅

新京報訊(記者 潘亦純)進入2019年,我國各類減稅降費措施不斷落實,1月24日,財政部公布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其中,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若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據悉,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總計5年。

記者注意到,上述稅收政策實際上在2018年12月12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予以公布,目前,《通知》更多顯示的是該稅收政策的操作細則。

那麽在政策頒布之前,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是如何交稅的?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應當適用“經營所得”來交稅,使用5%~35%共五檔稅率,但很多地方在執行的時候,就把這一項理解成投資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稅,各地執行的尺度不一樣,“後來,(上述)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就把這個問題明確了,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選擇採用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交稅。”

張斌稱,“對於創投企業而言,這個政策肯定是利好的,畢竟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交稅。所以,如果收入額比較小,那麽採用‘經營所得’中5%的低檔稅率,要交的稅也就少一些,但如果收入額比較大,比如已經大到適用‘經營所得’中35%的稅率時,就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適用20%的稅率。“

據悉,近年來,財政部密集頒布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利好政策,例如,2018年發布的《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中規定,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等。張斌表示,這主要得益於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創新驅動這一大背景。

恆豐泰石董事總經理韓瑋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財政部頒布的這項政策不但落實了去年底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減稅安排,而且還把去年針對創業和天使投資的55號文整合起來,具有很好的操作性。“采取按單隻基金核算,對業績優良的大基金、投資創業階段和天使階段基金的個人合夥人減稅力度非常大。”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編輯 程波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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