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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繳稅優惠政策終於落定,此前曾困擾業內的“繳稅標準不確定”的問題也終於得到官方解答。
基金業協會相關人士對此表示,此次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
多位創投人士表示,此次明確稅率給創投機構吃下“定心丸”,對行業是重大利好,期待稅務部門頒布更多細則。
從更寬泛視野看,這是鼓勵長期資金通過投資創投,進而流入創新創業大潮,這個效應及規模難以估量。據查,目前中國股權投資總規模逾10兆元。
降低創投企業
個人合夥人稅負
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此次會議決定,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基金業協會:
重大舉措、意義深遠
基金業協會相關人士對此表示,此次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
“本次會議主要明確了兩點:一是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可做為核算部門,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二是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該人士強調。
創投20%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推動創投企業發展,為實體經濟引入長期資金;另一方面,加大了創投合夥人的所得稅優惠力度,有助於吸引更多長期穩定的資金進入創投。
上證報從一位接近監管層相關人士處獨家獲悉,從該政策兩個口徑來看,都是減低稅負,可將其理解為對依法備案創投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的落定主要為了倡導價值投資理念,引導長期資金,鼓勵與引導投早投小、投新投長。
最大的利好是按單一基金征稅
達晨財智創始合夥人、董事長劉晝表示,國常會調降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的政策,最大的利好是按單一基金征稅,打破了傳統的按項目征稅的方式。
可理解為,5億元規模的基金,還本後超過5億元的再交稅。這是科學的,畢竟一個投資組合裡有好項目也有壞項目,現在好壞相抵後再征稅,更加科學合理,有利於創投行業的發展,是重大利好。
這一政策有利於促進中國創投行業發展,促進直接融資,從而推動雙創發展,對創業企業也將形成良性循環。
好政策落實是關鍵
盛世投資CEO張洋表示,稅收作為調節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對於一個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此次規定明確稅率,對創投行業是一個重大利好,也是對2016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乾意見》具體政策的延續,落實了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
張洋表示,希望此項利好措施在具體落實中注意三個問題:第一,明確可執行的操作細節。第二,明確享受優惠政策的邊界和流程。第三,建議進一步明確不同投資法律主體形式之間的稅收公平和稅收中性。
張洋認為,將項目轉讓收益明確為基金收入,實際上回歸了創業投資創造收益的本源,使它和經營性的企業分開。這實際上也是備案制度頒布後,基礎設施建設和大數據收集進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現在能夠明確而嚴格地把創業投資和其他類型的法人主體進行分離。
對行業影響很大
上海聯創總裁周水文表示,國常會調降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的政策對行業影響很大,上海從2018年1月1日就開始執行5%-35%的規則,若按新的政策口徑,2019年1月1日可以重新按20%徵收。
這次政策保持了20%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大家的心理預期。之前政策中,對於股權轉讓收益的適用稅率確定比較模糊,這次明確將其與股息、紅利並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使得政策更加細化、明確。
這次重點提到了“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這一情況,表明政府鼓勵更多創投機構投小、投早,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至於如何認定“創投企業是否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還需待更多細則落地。
對於這次給了兩種納稅選擇,周水文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創投機構應該還會選擇20%稅率。
“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很關鍵
華南某知名創投負責人表示,此前地方政府普遍實行對有限合夥制基金征20%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在國家層面並未提及,這次在國常會上予以確認,並強調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隻減不增,相當於給大家了“定心丸”。
更重要的是,這次提出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考慮到了投資基金是單一項目,而非永續經營這一特性,不排除未來按照投資基金運作全生命周期來計算稅負。
例如,一個基金期限是5年,只有在5年後投資者贖回時才整體計算、繳納所得稅,而非每年按照账面盈利繳納。不過,具體如何執行,還需待稅務部門出具細則。
穩定投資機構信心
基岩資本副總裁岑賽銦認為,該政策秉持了“孰低原則”,其明確創投可以有兩個選擇:一是從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此次會議再次明確了創投企業的所得稅稅率,解決了前期一直困擾創投行業的所得稅稅率該適用哪個政策的問題,有利於穩定投資機構信心。
創投行業由於行業本身的特性,和我國的實體經濟利益與共,共患難同榮辱。促進創投行業的發展,對於我國的創新創業將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可以有效的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引導社會長期投資增加
北京某創投機構高管也坦陳,創投基金通常在企業成立初期進入,深度參與企業發展,會陪伴企業很長一段時間,屬於長期投資。
此次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出,會推動創投企業發展,這其實也就是在引導社會長期投資的增加。
目前,國內包括創投基金在內的私募基金仍面臨長期資金不足的問題。
在我國私募基金資金來源中,高淨值個人資金佔比17.1%,機構資金佔比82.9%。機構資金中,養老金、社會公益基金、大學基金等長期資金佔比僅有0.3%。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美國公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中,有40%來自於養老金和社會捐贈資金。
以海外成熟市場歷史經驗來看,長期而言,長期資金投向股權私募基金的效果顯著。
以耶魯大學捐贈基金為例,該基金一直以來重倉配置絕對收益類資產、創投和杠杆收購。截至2017年6月底,耶魯大學捐贈基金資產總額為272億美元,其中創投類資產配置佔比為17.1%,此類資產10年期回報率達14%,20年期鋼彈25.5%,資產配置效果顯著。
(郭成林、夏子航對本文亦有貢獻)
編輯:全澤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