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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向創投資本這個群體加稅 引起強烈反彈

  國家向這個群體加稅,引起強烈反彈

  來自一見財經的雪球原創專欄

  昨天上午有消息稱,不少創投基金接到稅務部門通知,需要補交過去多年的所得稅,數額高的可達數億元。

  創投基金處於很多產業金字塔的頂端,這幾年地方政府利用優惠稅率吸引創投資本,但國稅總局稱,在檢查中發現,地方政府的做法違規。

  在很多人眼裡,創投資本是賺大錢的,有些創投資本一個項目可以獲取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益,但給國家貢獻稅收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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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回應稱,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的口徑和此前媒體的報導相吻合,也就是說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將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5級累進稅率最高可達35%。

  那麽,如果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有限合夥基金的個人LP征稅,稅負會增加多少呢?

  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假設一家有限合夥基金共有5位個人LP,且出資比例相同,均為20%,最終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的總投資收益為1000萬元,那麽分到個人LP手中,每人200萬元。

  按照上面稅率表,每位LP的應納稅所得額約65.625萬元。如果按照20%的稅率征稅,所得的200萬元只需要繳納40萬元。而隨著投資收益越多,超過10萬元的部分越大,按照35%的稅率所繳納的部分數額就越大,個人LP的稅負也越高。

  有專業人士分析稱,“按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不存在企業層面的所得稅,而是直接徵收合夥人的個稅。按照累進的話最高稅率35%,這是一個累進的稅率。但是因為創投退出的金額、分配的金額都比較大,很容易就達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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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創投圈人士反對。

  一位大型滬上GP合夥人表示,股權投資屬於長期投資,周期短則四五年,長則七八年,而長期資本利得不能等同於經常性經營收入,把有限合夥制基金等同於個體工商戶按照35%來征稅存在嚴重不合理性。

  “把創投機構看成一個特殊的工商企業,並非一般意義的工商企業。”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首席執行合夥人、前海方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靳海濤曾建議,沒有創投就沒有新興產業的迅猛發展和傳統產業的轉型更新,就沒有中國經濟的未來,所有人都應該清楚。而創投在某些人眼裡是自身賺大錢的,給國家貢獻稅收不夠,這是錯誤看法。

  易凱資本有限公司CEO王冉在其微博分析稱,投資類合夥企業按35%征稅一旦引起實施將會引起:

  一是人民幣LP進一步減少=>人民幣創業投資大幅萎縮=>創業企業全面轉向美元融資=>優質創業企業全面走向海外資本市場=>A股市場優質創新企業供給進一步減少=>A股市場吸引力進一步減弱=>中國資本市場陷入長期低迷,融資功能基本喪失。

  二是政策法規的不確定感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和投資人會用各種方式把資產轉移到海外=>中國經濟中最具有創新能力的人群會普遍開始腳踩兩隻船=>因為無法建立長期預期企業家和資本在境內的經濟行為會越來越短視和功利=>商業風氣不斷惡化,信用社會漸行漸遠。

  王冉同時稱,前一段全社會呼籲降稅的聲音此起彼伏,然後我們就看到了這個。每一個具體的動作,都是一隻遙遠的蝴蝶。

  不過,也有評論稱:創投機構一有機會就吹噓自己的成功案例,動輒賺了幾百倍,結果LP沒信,稅務局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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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一見君發現,不是國稅總局突然提高稅率,其實早在10年前就明文規定明確了有限合夥私募適用稅率的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中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159號文中,監管層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不過,有投資人士指出,“近些年,公眾普遍認為創投是暴利行業,這是非常大的誤解,我建議創投基金和企業一樣實行相同的征稅方法,一個創投企業往往投資多個項目,退出時應該合並征稅,不應該在單個項目退出時就向創投機構征稅。一個機構有賺有賠,虧損應該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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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一見君了解,我國部分地區之前對個人參與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時的所得稅應為20%。

  國家稅務總局在8月30日回應稅率問題時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了一些政策,突破了現有政策口徑,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規定,應予以糾正。

  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任何部門、部門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構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構報告。

  據媒體報導,這一糾正的做出與今年年內國稅總局稽查局針對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國稅總局相關司局對此進行過研究,並頒布內部指導意見,進而促成了對上述最高20%稅率的“糾偏”。

  國稅總局在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出於發展地方經濟、吸引外部投資的考慮,擅自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導致其稅率適用於20%。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明俊說,之前各地出扶持政策,所以就有各地有政策的優惠,有百分之二十,個別的地方甚至更低。百分之二十是普遍的現象。所以總局的觀點相當於又回相當於回到百分之三十五。

  北京地區有私募基金的人士表示:“如果一開始就按原有的規定來執行目前也不會有如此大的爭議,如今重新明確口徑這對已經沿襲多年的行業規則有巨大衝擊,希望國家在減稅的大背景下可以重新優化在私募基金這一塊稅收的徵收。”@今日話題 @lomycat 

  作者:一見財經  來源:雪球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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