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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順應民意,讓正當防衛不再“和稀泥”

■ 社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對未來五年的司法解釋工作做出專門部署。其中,《規劃》提到,要適時頒布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司法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將指導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融入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目的在於保證司法活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換句話說,司法解釋既要合乎法律,更要融入民眾的情感體驗,融入社會對善惡的常識認定,避免出現民意與司法的齟齬。

此次,《規劃》強調,要適時頒布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民眾面對不法侵害時,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維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對近幾年來在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和全民討論的“山東於歡案”“昆山於海明案”等熱門案件的積極回應。就此而言,積極回應社會治理對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極高的指導意義。

真理越辯越明,案例越論越深入人心。鮮活的案例有必要與司法解釋形成良好的互動關係。熱門事件已過,該到了彌補法律疏漏的時候。

早在1979年我國《刑法》就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時特意增加了規定:面對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公民享有“無限防衛權”。

但從實踐來看,正當防衛制度在我國的司法運行中被“束之高閣”了,大多數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有的甚至被認定為故意或者過失犯罪。

司法機構不願適用正當防衛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恐怕是,認為正當防衛的條文比較抽象,認定起來好像左也行右也可,為避免激化矛盾,只好進行平衡處理,讓最先的侵害人(後來的被防衛受損者)得到適當的安撫。長此以往,《刑法》第20條淪為“僵屍條款”也就在所難免。

這樣的處理方式,雖然在法律層面上行得通,但在社會層面上卻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囿於正當防衛的保守運用,使得老實人在面對侵害時不得不畏首畏尾,進而助長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最終產生了“合法但卻不合民意”的矛盾結果。

因此,盡早研究頒布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對於鼓勵司法機構合理認定正當防衛,打消那些先侵害他人後因他人防衛而成為所謂“被害人”的家屬的法律依賴,都具有重要意義。

更重要的是,通過制定具體標準,賦予受侵害者以充分的、無後顧之憂的防衛權利,也是《刑法》的嚴正表態:正當防衛制度是保護好人、懲罰惡人的風向標,是民意和人身權利的堅定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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