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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法官:正當防衛關鍵看證據 昆山案影片成為重要依據

9月1日,對於江蘇昆山於海明“反殺”案,警方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9月6日,對於雲南傳銷組織“反殺案”,雲南省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已指派專人赴楚雄州指導辦案,對被告人是否存在防衛情節等問題進行調查。目前尚未公布調查結論。

“正當防衛”條款1979年被寫入刑法,後在1997年被修改。“正當防衛是法定情節,在刑事司法中必須要考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吳小軍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證據收集調查等各方面原因,認定正當防衛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雖然昆山案件沒有進入審判程式,但現場影片還原了案發過程,對正當防衛認定起到關鍵作用。

在司法案例中,2004年北京出現首例被認定正當防衛而判決無罪的案例,在2012到2016年多起涉及“防衛”的案件中,被告人因情節不同,被認定“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 案例

女子持刀刺死闖入者無罪

2004年,北京法院首次判決認定正當防衛無罪案件。

2003年9月10日凌晨,孫某、李某、張某三人到被告人吳某所在酒店的女服務生宿舍外,要求宿舍內的尹女士出屋被拒絕,三人遂強行破門而入。孫某欲強行將尹女士帶出,遭拒絕後毆打尹女士並發生撕扯。

當時,同在宿舍內的被告人吳某下床阻攔,也遭孫某毆打和撕扯睡衣,吳某隨手拿起水果刀比劃,將孫某劃傷,另一名闖入者李某見狀拿起一把鐵掛鎖欲砸吳某,吳某持刀刺向李某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院指控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李某等人的暴力行為達到了嚴重危及吳某人身安全的程度,吳某對暴力行為具有無限防衛權,其防衛行為雖造成李某死亡,但未超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故判決吳某無罪。

該案是經媒體報導過的北京市首例正當防衛案件。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吳某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意圖明顯,防衛對象正確,防衛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在宣告其無罪的同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刺死前妻男友被認定故意傷害

2016年12月,將前妻男友刺死的吳某,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法院未采納辯護人關於吳某防衛過當的意見,認定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

吳某與前妻離婚22年,卻一直在同一屋簷下生活。據檢方指控,2015年下半年,吳某的前妻與被害人金某發展為情人關係。2016年4月17日,金某前往吳某與其前妻馮某的居住地,要求帶走馮某,並在樓道內毆打馮某。吳某為此與金某發生爭吵,並持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傷及右肺,導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吳某的辯護人認為,吳某持刀目的是自衛,很難將防衛行為控制在合理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但考慮到死者金某在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同時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且事後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獲得諒解。故判處吳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5年。

法院認為,金某持刀毆打馮某在先,吳某取刀欲製止時應當是具有防衛意識。但當金某看到吳某後,就放開了馮某,未再繼續毆打馮某。吳某雖然表示金某向他衝過來,並拿刀向他刺劃,他後退不了才刺扎了老金一刀,但吳某身上除手背有輕微擦傷外無其他損傷,而被害人老金身上則有5處銳器傷(1處致命)。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在金某放開馮某後,吳某與金某爭吵繼而持刀相向過程中,吳某是在遭受到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後才實施的刺扎行為,故吳某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 對話

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法官吳小軍

證據是判斷正當防衛成立的關鍵

隨著“於歡案”、“昆山案”、“楚雄案”被關注,“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成為討論的核心。

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法官吳小軍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實施侵害一方行為構成“行凶”,針對這種情況做出的就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昆山案就屬於這一種情形。

而在案證據(如現場監控錄像)也是判斷當事人正當防衛成立的關鍵依據。

認定正當防衛較保守 原因複雜多樣

新京報: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條款的修改包括哪些內容?

吳小軍:在責任追究方面,將“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改成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將“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的“酌情”刪除。

從司法裁判角度看,增加“明顯”一詞,讓該條款更加科學合理,因為“超過限度”與否,往往是客觀判斷,以結果論,改為“明顯超過限度”,就考慮到當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的緊要關頭,無法準確進行防衛的情形;而刪除“酌情”,將“正當防衛”上升為法定情節,要求裁判者必須對此加以考慮。法條的修改,旨在鼓勵公民面臨不法侵害時,積極使用防衛權。

新京報:司法實踐中,關於正當防衛的適用情況怎樣?

吳小軍:以前,司法機構總體上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比較保守,類似案件經媒體報導的並不多見。這其中原因比較複雜。比如有些案件在警察、檢察機構調查階段,就認定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案件沒有被批捕、起訴,也就沒有進入到審判程式。還有法律規定相對抽象,但現實中情況比較複雜,以及證據調取和認定的一些原因等等。

去年的“於歡案”的判決結果對防衛條款適用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該案也被最高法院確定為指導案例,對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新京報: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正當防衛”是否成立?

吳小軍:法律規定,防衛過當屬於防衛,但在程度上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因此認定很困難,首先我們要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比如不法侵害的威脅程度、雙方的力量對比,防衛時間點等,如果實施侵害一方行為構成“行凶”,針對這種情況做出的就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昆山案就屬於這一種。如果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侵害方已經被製服,另一方仍繼續進行毆打等,那就屬於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

昆山案影片成為關鍵依據

新京報:在涉及防衛情況案件中,公訴方一般會指控“傷害案件中,雙方存在互毆”,辯方則認為一方是迫於形勢進行防衛,這種情況下法庭會如何處理?

吳小軍:很大程度還是要看在案證據的情況。這類案件一類證據來自於目擊者,目擊證人的言詞證據有直接的證明作用,但目擊證人看到的也可能只是一個片段,不能完整證明事件的全部過程。

視聽資料(如現場監控)這類證據可以完整地還原當時的過程,比如昆山案,影片還原了事發經過,當事人處於什麽狀態,力量對比如何,什麽情況下實施了防衛行為等等,這是判斷當事人正當防衛成立的關鍵依據。

刑法理論好解釋,但如何通過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困難複雜的問題。法律事實與案件事實會存在一定差距,比如:“被告人有沒有殺人”這一核心事實好證明,但“被害人是否有過錯”這類事實,依靠言詞證據往往很難確切證明。

新京報:僵化或濫用適用正當防衛條款會造成什麽樣的後果?

吳小軍:正當防衛條款是鼓勵公民個人與不法行為作鬥爭,也是社會正面價值觀的體現,如果僵化適用,會造成“好人做了好事還要受罰”的結果,削弱了保護合法利益的力度;如果濫用,也會引發社會矛盾,造成另一種不公平,對刑事案件的賠償以及後續矛盾的化解等產生不利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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